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203 号 致: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华远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 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1 根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公司 2020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2:公司 2020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3:公司 2020 年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议案 4:公司 2020 年利润分配方案; 议案 5:公司 2021 年投资计划; 议案 6:公司 2020 年年报及年报摘要; 议案 7:关于公司 2021 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 8:关于 2021 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议案 9:关于 2021 年公司资产抵押额度的议案; 议案 10:公司《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议案 11:关于公司社会捐赠的议案; 议案 12: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13: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14: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4 月 3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止 2021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89,025,3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185%。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52,055,26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922%。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清点和监票,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对包括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 3 明,符合有关规定。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3、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表决结果 议案 1:公司 2020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1,431,352,214 98.5742 反对 17,451,392 1.2018 弃权 3,251,660 0.2240 议案 2:公司 2020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1,431,352,214 98.5742 反对 17,466,392 1.2028 弃权 3,236,660 0.2230 议案 3:公司 2020 年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表决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1,429,695,314 98.4601 反对 19,155,392 1.3191 弃权 3,204,560 0.2208 4 议案 4:公司 2020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表决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1,429,637,214 98.4561 反对 21,728,152 1.4963 弃权 689,900 0.0476 议案 5:公司 2021 年投资计划的表决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1,441,328,705 99.2612 反对 8,132,001 0.5600 弃权 2,594,560 0.1788 议案 6:公司 2020 年年报及年报摘要的表决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1,429,677,214 98.4588 反对 20,908,492 1.4399 弃权 1,469,560 0.1013 议案 7:关于公司 2021 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1,429,677,214 98.4588 反对 19,173,492 1.3204 弃权 3,204,560 0.2208 议案 8:关于 2021 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1,436,257,630 98.9120 反对 12,593,076 0.8672 5 弃权 3,204,560 0.2208 议案 9:关于 2021 年公司资产抵押额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1,436,257,630 98.9120 反对 12,593,076 0.8672 弃权 3,204,560 0.2208 议案 10:公司《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表决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1,425,449,514 98.1677 反对 26,605,752 1.8323 弃权 0 0 议案 11:关于公司社会捐赠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所持股数(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1,429,665,114 98.4580 反对 19,303,892 1.3294 弃权 3,086,260 0.2126 议案 12: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12.01 王乐斌 1,425,496,927 98.1709 12.02 杨云燕 1,425,496,927 98.1709 12.03 徐 骥 1,425,496,918 98.1709 12.04 张蔚欣 1,425,496,924 98.1709 12.05 李 然 1,425,496,919 98.1709 12.06 李学江 1,425,511,917 98.1720 议案 13: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6 同意票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13.01 姚 宁 1,425,496,929 98.1709 13.02 吴西彬 1,425,496,921 98.1709 13.03 黄 瑜 1,425,511,919 98.1720 议案 14: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14.01 刘晓宁 1,425,511,919 98.1720 14.02 杨 琳 1,425,511,925 98.1720 14.03 高海英 1,425,511,918 98.172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