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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中药业: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6-05-30  

						  股票简称:江中药业           证券代码:600750           编号:2016-014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40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 0.40 元、
          0.36 元、0.32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 日(星期四)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3 日(星期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3 日(星期五)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在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的《上
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 2015 年末公司总股本 30,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 4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2,000 万元,剩余未分配
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3、扣税情况:
    (1)对于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扣税规定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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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息红利所得                  公司本次每股股
            持股期限                                  实际税负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息红利对应税款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全额计入           20%         0.08 元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50%计入            10%         0.04 元

超过 1 年                            暂免征收            -             0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
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施为: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40 元。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根据“先进
先出”的原则,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股补缴税款 0.08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每股补缴税款 0.04 元。公司将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另行代扣代缴。

    (2)对于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0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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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人民币。
    (5)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
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
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 日(星期四)
 2、除息日:2016 年 6 月 3 日(星期五)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3 日(星期五)

    四、发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方法
    1、公司控股股东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
派发。
    2、对于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91-88169323
    传    真:0791-88162532
    联 系 人:丁圆圆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 788 号
    邮    编:330096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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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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