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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中药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2016-07-23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
         (2016 年 7 月 2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本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

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

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三)暂缓披露的期限;(四)暂缓或豁免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六)暂缓或豁

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

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