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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中药业:独立董事意见2018-03-30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
若干规定》、《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中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已将相关事项提前与我们充分沟通并取得我们
的事前认可,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江西证监
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赣证监函〔2014〕
32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给予股东合理回报的同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预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认为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执行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 2018 年
日常关联交易预测以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及 2018 年经营计划为基础,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关联交易价格由交易方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审批
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项交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聘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慎的核查,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审
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
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
作的要求。本次聘任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评价体系,总体上符合《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
活动中予以执行,在所有重大决策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公司 2017
年度不存在财务报告相关及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五、关于公司当期及累计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当期及累计对外担保的情况进
行了核查,经核查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当期及累计均不存在对外担保
的情况。

    六、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邓跃华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和职业素养,我们认为邓跃华先生
符合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或惩戒。本次聘任总经理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因此,同意聘任邓跃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018 年 3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 ,为 江 中药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