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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中药业:江中药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1-11-02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

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
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0 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人数为 89 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

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二、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对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及公示情况,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等
相符。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及核心骨干,但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
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