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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中药业:江中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3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2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4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5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6
第六章   上证 e 互动平台 ............................................................................................................... 8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9
第八章   附 则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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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互动关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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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
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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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
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
    第九条 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
融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
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可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四)电话咨询: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通过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
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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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五)网络交流: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并回
复投资者的问题;此外,公司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
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六)现场参观、座谈:公司可根据需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及
中小股东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合理、妥善地安排
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七)路演;
   (八)邮寄资料: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或监管部门要求,向投资者邮寄定期报
告、重大事项说明材料、路演材料、公司宣传材料等;
   (九)媒体采访或报道: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实施重大事项时,接受或邀
请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
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二条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积极推进“上证 e 互动网络平
台”的网上交流活动,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按时查看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
接收到的提问和建议,并在公司各部门的协助下及时反馈和处理。对涉及已披露
事项的提问和建议,应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
事项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
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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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
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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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
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
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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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
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
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
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
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
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
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
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
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
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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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实施负责人,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
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
接受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
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定期报告:编制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及相关的设计、印刷、寄送
等工作;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
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六)媒体合作:及时回复媒体关于企业资本市场表现的询问,引导媒体对
公司的相关报道;
   (七)规则建设:起草、修订并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八)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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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
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
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培训、突
发事件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报告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
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二)全面了解公司行业环境、生产经营、组织架构、规章制度、财务会计
等状况,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与核心优势有深刻理解;
   (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法律财税、证券金融等方面的知识;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
理承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媒体宣传
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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