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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中药业:江中药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2-05-06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5 月 4 日在公司内部对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人数为 17 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
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二、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实施指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结合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及公示情况,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
件等相符。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
已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
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