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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中药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7 层      邮编:200041
  23-27/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正文 ...................................................................................................................... 5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 7
   三、结论意见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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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江中药业、本公司、公司    指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激励计划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计划(草案)》                 (草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计划(草案修订稿)》           (草案修订稿)》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                指
                                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
                                售流通
                                依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可以获得本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对
 激励对象                  指
                                象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授予价格                  指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授予日                    指
                                票、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务院国资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
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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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中药业”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
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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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定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上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江中药业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
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本所律师系基于
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
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江中药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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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2、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3、公司独立董事于2021年6月17日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
认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5、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6月17日对《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和《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
     6、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取得了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国资考分﹝2021﹞507号”
《关于华润集团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务院
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7、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议案》。
     8、公司独立董事于2021年10月20日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
认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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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9、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议案》。
     10、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1、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
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8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579万股限制性股票。
     12、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日的授予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后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89名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579万股限制性股票。
     13、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发布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
果公告》,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5.6万股,因此公司首次实际授予权益人数为87人,实际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573.4万股。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
事宜。
     14、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中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5、公司独立董事于2022年3月23日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
对《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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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16、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中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7、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发布了《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公告公示期已满
45天。根据公司的确认,在前述公告披露后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
的实施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后续进展情况,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第二条第一项的
规定,“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
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进行回购注销:1、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
期终止的;3、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将该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8,000 股全部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
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继续执行。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在
获授限制性股票之后、解除限售之前离职的,公司对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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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应回购注销该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88,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630,000,000 股的 0.01%。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上述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后,公司 2021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完成权益分派,以实
施本次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630,00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
有股份数 566,042 股后的股本总额 629,433,95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股利人民币 2.2 元(含税)。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五章第二条的规定,
“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
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未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
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由于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因此以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现金分红不再派发给其本
人,而由公司收回,所以回购价格无需针对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派息影
响调整,回购价格仍为 6.62 元/股,公司应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 582,560.00 元。
     (四)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 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 , 本次回购事项公司应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
582,560.00 元,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影响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
回购专用账户,并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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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
销的实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
金来源及注销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
按照《管理办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相
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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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张乐天




                                                 杨雨竹




                                                          202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