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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中药业:江中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5-20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2-028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属
 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74,000 股;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6.62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卢
 小青女士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74,000 股。现将相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中药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收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润集团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507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
 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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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及《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由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
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披露《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0 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人数
为 89 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公司
同时披露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6、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7、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
内,公司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
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8、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9、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在确
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 5.6 万股,因此公司首次实际授予权益人数为 87 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573.4 万股。
    10、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二次修订稿)》、《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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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
人的公告》。
    12、2022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三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4 月 25 日为预留股份授予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 万股限制性股票。
    13、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4、《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披露后 45 天内,公
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2022 年 5 月 13 日,
公司披露《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
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完成上述股权的注销。
    15、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因组织调动,卢小青女士不在江中药业任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74,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继续执行。

    (二)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第二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对于激励对象因组
织任命、职务变动成为监事或其他根据相关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已获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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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卢小青女士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以授予价格(6.62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上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后,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完成 2021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因前述三季度利润分配的派息未发放至激励对
象,本次回购价格无需根据 2021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回购价格;后续
公司将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
年度利润分配,鉴于江中药业第九届第四次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该名激励
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回购价格不因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而调整,回购价格仍为
授予价格(6.62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回购资金总额及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项合计 1,816,878 元,以上款项均为公司自
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变动如下:

                      证券类别变更前数量
                                          变更数量(股) 变更后数量(股)
                            (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24,266,000             0      624,266,000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5,646,000     -274,000         5,372,000
合计                         629,912,000       -274,000      629,638,000

    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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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二次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也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
资考分〔2020〕178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按照 6.62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卢小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74,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为
1,816,878 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并
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要求,履行后续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
格及回购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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