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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中药业: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2023-02-21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3-001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1 名激励对象因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协商一致已解除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再符合股权激励计划中
          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33,000                 33,000         2023 年 2 月 23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2 年 12 月 27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
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披露的《江
中药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
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
    2、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
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至今公示期已满 45 天。公示期间未出现
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1 名激励对象与公司协商一致,解
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再符合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
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
分〔2020〕178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2022 年 11 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 1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33,0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5,849,000 股,均
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
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104562),并向中登
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5,882,000        -33,000        5,849,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23,699,958          0         623,699,958

         股份合计          629,581,958       -33,000      629,548,958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
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的安
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
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
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
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注销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次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等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