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签署《盛嘉十号资产收益权转让及管理合同》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于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盛嘉十号资产收益权转让及管理合同> 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是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签署本次收益权转让协议,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关于签署<盛 嘉十号资产收益权转让及管理合同>的议案》。 独立董事:吕品图、郑春美、向国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