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银星: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8-11-29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 11
月 28 日以通讯表决的会议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作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于拟提交的《关于新增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对本次董事会审议
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
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
候选人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资格,未发现具
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梁衍锋、倪建达、石春兰、包文、李雪、杜继国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张继德、刘春彦、俞
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及独立意见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新增 2018 年
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新增 2018 年
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
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
且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2018 年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庚集团参股子公司伟天化工发生大
宗商品贸易业务,中庚集团持有伟天化工 15%股权,同时中庚集团在
伟天化工五名董事中派出一名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版)第十章有关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明确界定,公司与
伟天化工的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经与公司年度审计机构沟通,按照
财政部出具的《企业会计准则 36 号文》有关解释,中庚集团虽对伟
天化工不构成控制,但对伟天化工构成重大影响,以审慎性原则,本
次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经业务部及财务部测算,预计 2018 年度与
伟天化工产生的不含税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 6 亿元,2018 年 1 月至
披露日已与伟天化工产生实际交易不含税金额 1.8789 亿元,焦煤焦
炭等煤化工产品交易量 13.56 万吨,平均单价 1385.38 元/吨。
在审议该事项时,公司关联董事梁衍锋先生回避了表决,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2、公司通过该项关联交易,促进公司贸易业务发展,增强公司
主营业务能力,增加公司营业收入,为股东创造盈利,使公司获得更
高的利润,以达到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高公司股东权益之目的,该
关联交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均是公平有利的。
3、该项关联交易参照市场价格,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合
理的定价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
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中 俞辉 张继德
201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