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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银星: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5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作为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了相关会议资料,基于客观、独
立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补选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补选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部分委员,主要因为部分委员近
期辞去相关职务。本次补选有利于保证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正常运作,候
选委员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候选委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相关职务的任职条件,同时具备与其行使
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胜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3、本次补选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部分委员的补选。


    二、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姚米娜女士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职业品德、工作经
验和知识技能,并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姚米娜
女士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3、经审核,姚米娜女士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
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4、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姚米娜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春彦                      封松林                     张继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