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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银星:东方银星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06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了相关会议资料,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候选委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相关职务的任职条件,同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
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胜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3、本次补选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二、关于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津贴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制定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方案,充分考虑公司董事承担的相应职
责及其对公司规范运作及科学决策发挥的重要作用,结合了公司行业、地区的经济
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情况。
    2、本次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方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聘任总经理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核,夏建丰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3、公司聘任总经理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夏建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姚米娜女士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职业品德、工作经验和
知识技能,并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姚米娜女士的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3、经审核,姚米娜女士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4、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姚米娜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长远利益。
    2、本次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封松林                       张立萃                    张秀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