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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银星:东方银星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2-02-22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编号:2022-014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29,319,981.25 元。
     判决结果: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河南省商丘
第一热电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
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省商丘第一热电厂(以下简称“商丘热电厂”)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
诉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详情请参见公司2021
年12月2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收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河南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 1403 民初 10001 号],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河南省商丘第一热电厂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 188400 元,减半收取 94200 元,由原告河南省商丘
第一热电厂负担。
    (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睢
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河南省商丘第一热电厂的全部
诉讼请求。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
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该诉讼事项的进展为一审民事判决结果,公司尚不知晓原告是否在法定
期限内提出上诉,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
润等的影响。
    除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之外,公司目前还存在未结诉讼——公司全资子公
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上海南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详情请参见公
司2022年1月26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全资
子公司提起重大诉讼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将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和手段,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全力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 1403 民初
10001 号]。


    特此公告。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