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星股份:庚星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庚星股份 编号:2023-035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实质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
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简称“试运行销售”)和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相关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解释 16 号的三项会计处理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
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相关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根据解释 15 号:
A、本集团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将试
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B、本集团在判断合同是否为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合同的成本”,不仅包括
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还包括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
的分摊金额(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实施。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根据解释 16 号:
A、本集团作为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发行方,如对此类金融工具确认的相
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则本集团在确认应付股利时,
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
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B、对于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含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本集团在修改日按照所授予权益工
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
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
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6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执行前述准则对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及以前年度财务报表没有影响。
特此公告。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