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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园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3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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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北京

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钟洋律师、程平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发表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它文

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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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根据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

30 在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61 号 8 楼园城黄金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布,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按照公告和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

    根据本所律师的视频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37,481,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6.71%,均为 2022 年 5 月 5 日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本人身份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代理人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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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因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视频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上述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之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代表股份 11,081,4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9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9 项,具体如下:

    1. 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 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 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告》;

    6. 公司《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 2020 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7. 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8. 《关于公司拟与大股东徐诚东先生签订借款合同的议案》;

    9. 《拟以烟台海阳市海阳天创大厦 1—2 号楼商业房二层、三层房产向烟台银

行营业部申请贷款的议案》。

    经验证及与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资料中载明的议案 6 之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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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存在笔误,但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中载明的议案 6 具体内容无误,议案 6 审议事项

实质为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 2021 年度审计报酬。除前述事项外,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的拟议议案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同时采取现场记

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由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记票,监

事代表、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监督计票过程,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

络投票结果。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上述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相应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徐诚东作为

关联股东回避了对上述第 8 项议案的表决。

    根据本所律师的视频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参

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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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靖                                      钟   洋



                                            经办律师:

                                                          程   平




                                            日期: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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