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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运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09-28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ST 运盛              公告编号:2018-064 号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召开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为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董事会同意修订《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并将该审议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细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                        修订依据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原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章程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第一条
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
章程。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原第二条:本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章程指引》

司规范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二条,《股份

资经营企业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司”)。                                     有限公司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闽           意见》、《中华

公司是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闽     体改(1993)108 号文和福建省对外经济         人民共和国中

体改(1993)108 号文和福建省对外经     贸易委员 会闽外经贸(1993)资字 1043         外合资经营企

济贸易委员 会闽外经贸(1993)资字      号文批准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业法》已不适
1043 号文批准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股份    用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号/统一社会

照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号/      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34047094H。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734047094H。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原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1 年内不得转让。                         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

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章程指引》

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第二十八条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转让。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该条“(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重复,拟删

除“(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原第四十三条:(十)对公司合并、分立、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      《章程指引》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上

(十四)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        (十四)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     海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股票上市规则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18 修订)》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     9.1 、 9.3 、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9.11、10.2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何担 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    担 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

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十七)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交股东大会审议:(略)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供的担保。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

                                      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略)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

                                      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与原公司章程第九

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重复,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

原第一百十九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关于在上市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     公司建立独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    董事制度的指

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    导意见》第五

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     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     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

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相关费用    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

由公司承担。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原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                                              《章程指引》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                                                第一百零八条
                                       会作出说明。
明。

                                       资金借入:借款金额 12 个月内累计数不
原第一百三十条之(一):资金借入:借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款金额 12 个月内累计数不超过公司最
                                       50%或借款金额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0%;
                                       准的额度范围内;

原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二):公司对外担                                            与《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最近一个会计
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                                              第四十三条保
                                       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持一致

原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三):公司对外担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关于规范上

保(关联担保除外)的单笔金额不超过     则,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担保除外)总额     市公司与关联

3000 万元,累计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    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         方资金往来及

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30%的,由董事会审    30%的,由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取得董事     上市公司对外
议,并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    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超过此    担保若干问题

上签署同意;超过此标准的应经股东大     标准的应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   的通知》、《上

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     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     海证券交易所

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提供债务担保。                         股票上市规则

                                                                              (2018 修订)》

                                                                              9.11,以及与

                                                                              《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条保

                                                                              持一致

原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章程指引》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
                                                                              第一百十四条
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体董事和监事。

原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     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名。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主持监事会会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章程指引》

持监事会会议。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条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式民主选举产生。

                                                                              《章程指引》

原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七):依照《公司                                          第一百四十四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条、《公司法》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

                                                                              条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与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之(八)“发现公

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重复,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

原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以内向
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向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章程指引》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第一百五十条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因前后表述不一致,删除原公司章程 192 条(二)4 的以下条文:

本条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

于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新增土地项目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资产总额的 5%。

原第二百一十条: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和中国证监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披露有关信息。
                                        披露报纸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
                                        站披露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报刊。

原公司章程目录和原公司章程第十章标题中增加“增资、减资”

原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保。

提供相应的担保。

原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
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
                                       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
                                       告。
券报》上公告。

原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
                                       限额。
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原第二百一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

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营      进行清算:(一)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

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     决 议 解 散 ;( 三 ) 因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而 解
                                                                                        《章程指引第
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四)依法被吊      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一百七十九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院解散公司。                                     公司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公司因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本条第(一)项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公司因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算。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原第二百一十九条:清算组成立后,董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
                                                                                                  《公司法》第
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               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
                                                                                                  一百八十六条
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通
原第二百二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二)清理公司财产、
使 下 列 职 权 :( 一 ) 通 知 或 者 公 告 债 权                                                    《章程指引》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处理与
人;(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第一百八十一
                                                 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
和财产清单;(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                                                                 条、《公司法》
                                                 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                                                                第一百八十四
                                                 (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
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条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
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事诉讼活动。

原第二百二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指定媒体报刊上公
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告。
报刊上公告。

原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支付清算              《章程指引》

序清偿:(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公               费用;(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              第一百八十三

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交纳                费 用 和 法 定 补 偿 金 ;( 三 ) 缴 纳 所 欠 税   条、《公司法》
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五)按股   款;(四)清偿公司债务;(五)按股东持有        第一百八十六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条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

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原第二百三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不满”、“以

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外”、“超过”不含本数。



        该事项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