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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运盛:与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2018-11-28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ST 运盛           公告编号:2018-082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

                     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18 年 11 月 27 日,本公司(甲方)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与四川蓝润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润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
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如下:
    一、认购股份数量
    双方同意:乙方认购甲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股票(具体认购数量
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数量确定)。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股票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数量相应调整。
具体数量由甲方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甲方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金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
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甲方股份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二、认购方式、价格及定价原则
    1、认购方式: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2、认购价格及定价原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 A 股股票交易均
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前述发行底价基础
上,最终发行价格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股票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应进行除
权、除息,认购数量应据此作出相应调整。
    三、支付方式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
准且收到甲方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 10 日内,乙方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的要求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
的账户,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划款日期和账户信息
通知乙方,在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的认购资金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
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在乙方支付认购资金后,甲方应尽快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四、限售期
    乙方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止,乙方
就其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由于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原因
增持的甲方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
关的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限售期届满后,乙方因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获得的甲方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
持的,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由甲方、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在下述条
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甲方董事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2)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对因其违反本合同或其项下任何声明、承诺及保证而使对方承
担或遭受的任何损失、索赔及费用,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的一切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
开支)。
    2、乙方迟延支付认购资金的,每迟延一日,应按认购资金总额的 0.05%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遭受的
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
    3、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甲方董事会通过;
或/和股东大会通过;或/和中国证监会核准,不构成违约,任何一方不需向对方
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