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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运盛: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18-12-29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ST 运盛         公告编号:2018-090 号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
     一审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1,210.01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二审判决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陈东恒(一审原告)支付违约金,陈东恒向公司支付购房余款210万元;
       判决公司承担一审本诉、一审反诉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5.46万元,陈
       东恒承担一审本诉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9万元。上述违约金(合计人民
       币约278.07万元,以预计12月31日支付违约金测算)及案件受理费预计
       减少公司2018年全年利润约299.46万元,其中2018年1-9月,公司已就上
       述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确认预计损失和费用198.73万元,一审反诉费用
       4.07万元公司已于2017年度支付确认。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上
诉人”)于2017年7月7日、2017年9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陈东恒、陈勇恒诉本
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闽0102民初4319号】(公告编号:2017-035、
2017-053),公司遂即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审判决
收到后,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诉讼情况及一审判决情况(公告编号:2018-036)。就上述一
审判决,公司于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并于2018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
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8-040)。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1民终
5896号】,判决内容如下:
   (一) 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4319号民事
判决;
   (二)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协助陈东恒办理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19号君悦别墅A8、B1别墅的商品房预
售登记手续;
   (三)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支付陈东恒逾期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的违约金[以6,200,000元为本金,按日
0.1‰标准,自2011年9月19日起计至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助陈
东恒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之日止];
   (四)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将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19号君悦别墅A8、B1别墅交付给陈东恒;同时,陈东恒应
向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购房余款2,100,000元;
   (五)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向陈东恒交付福州市鼓楼
区铜盘路19号君悦别墅A8、B1别墅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陈东恒办理上述房屋的不
动产权登记手续;
   (六)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
内支付陈东恒逾期办证违约金[以6,200,000元为本金,按日0.1‰标准,自2014
年1月1日起计至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陈东恒交付办理权属登记
需由其提供的材料之日止];
   (七) 驳回陈东恒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和其他上诉请求;
   (八) 驳回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审反诉请求和其他上
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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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31,600元,由陈东恒负担45,000元,由运盛(上海)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6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0,717元由运盛(上
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2,317元,由陈东恒负担
45,000元,由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7,3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二审判决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陈东恒(一审原告)支付违约金,
陈东恒向公司支付购房余款210万元;判决公司承担一审本诉、一审反诉及二审
案件受理费合计25.46万元,陈东恒承担一审本诉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9万元。
    上述违约金(合计人民币约278.07万元,以预计12月31日支付违约金测算)
及案件受理费预计减少公司2018年全年利润约299.46万元,其中2018年1-9月,
公司已就上述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确认预计损失和费用198.73万元,一审反诉费
用4.07万元公司已于2017年度支付确认。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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