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600768 证券简称:宁波富邦 编号:临 2018-041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先
后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和民事起诉状各
一份。根据送达回证上载明的案号(2018)浙 02 民初 1939 号,宁波
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因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诉讼请求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因其对原告诉
讼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共计 1039.51 万元。2、判决本案的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主要陈述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盛公司”)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富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审理,作出(2011)一中民初字第 1607 号民事判决书,支持
了文盛公司的诉讼请求。富邦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经(2014)高民终字第 1605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驳回富邦公
司上诉,维持原判。富邦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
年 4 月 17 日,富邦公司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为由向宁波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申请保全文盛公司财产,前后共冻结 7600
万元(包括北京市一中院应发放给文盛公司的执行款项 5600 万元)。
2018 年 7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申字第 2736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富邦公司的再审申请。2018 年 8 月 6 日,宁波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浙甬商初字第 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驳回富邦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富邦公司恶意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
原告在北京市一中院的执行案款及其他财产,实为故意拖延另案执行
程序,浪费司法资源,致使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原告
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目前仅收到有关民事起诉状文件,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法
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
决于最终判决结果。公司将积极应对,并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