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4 日 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富 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相关条款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议案本身 内容发表法律意见。 1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宁波富邦精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该通知记载了会议召开的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审议事项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2 月 4 日下午 14:00 在宁波市鄞州区兴 宁路 66 号富邦广场 B 座 1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4 日的 9:15 至 15:00。网络投票的开 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中告知的时间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与公司公告中告知 的有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 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2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20 年 1 月 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部分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50,861,25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8.027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41,17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7779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投 票结束后,由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公司 3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东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8.0279%。 2.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的议案》: 2-1.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2-2.交易对方 ; 2-3.标的资产 ; 2-4.本次交易涉及资产的估值及作价情况; 2-5.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 2-6.标的资产的交割; 2-7.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及锁定; 2-8.业绩承诺安排 ; 2-9.超额业绩奖励 ; 2-10.过渡期损益 ; 2-11.交易方案决议的有效期 。 (3)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4)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5)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 (6)审议《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7)审议《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备 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 (8)审议《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9)审议《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相关附生效条件协议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 4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 (11)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 (1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事宜的议案 》。 (1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及本次会议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等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的议 案》。 2-1.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5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2.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3.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标的资产》。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4.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涉及资产的估值及作价情况》。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6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5.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6.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标的资产的交割》。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7.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及锁定》。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8.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业绩承诺安排》。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7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9.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超额业绩奖励》。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10.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过渡期损益》。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11.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交易方案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8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9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8.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 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10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9.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相关附生效条件协 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0.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1.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措施的议案》。 11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2.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3.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数 1,008,928 股,占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31%;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2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4.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的 99.9366 %;反对 32,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 票)的 0.06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3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