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 则及立场,对公司拟提交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进行了审查,现就该 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 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我们同 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并且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杨光 洪晓丽 华秀萍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