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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邦: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08-06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维护信息
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实施;董事会应当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工作日常执行机构。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工作,并及时报送证券部。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股权激励等资本运作活动;
    (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以及与定期报告对应的财务快报、财
务信息;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
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本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
第十四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六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也要按照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
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
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
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相应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
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
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保密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
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影响公司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事项,在启动前应做好相关
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签订保密协
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业务关系确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内
幕信息,提供信息之前应确认是否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提醒其承诺对公司负
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按监管部门相关规
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如发生违规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将对相关违规事项及涉事人员进行问责、追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
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
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证券监管
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宁波富邦                               公司代码:600768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法定代表人签名:
       内幕信                  成为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获取内    内幕信息    内幕    是否尽到告   信息公   记录    登记人
  序   息知情     身份证号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内容      信息    知保密和禁   开披露   时间
  号   人姓名                  知情人   时间     地点     方式     依据                  所处    止内幕交易   情况
       或名称                  的原因                                                    阶段      义务

                                注 2                       注 3     注 4                  注 5                                 注 6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信息应分别记录;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
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属于本制度第七条第(一)至(六)项的自然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还应登记身份证名称及号码。
注 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
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 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注 6:如为本公司登记,填写本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本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