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宁波富邦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4-25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充分沟通了解的基础
上,对公司九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的分配预案是鉴于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亏损,现阶段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为薄弱,综合考虑公司目前所
处行业现状、实际经营情况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
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变动后,能真实、公允的反应公司资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使公司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计提公允价值收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依据充分,符合上市公司实
际情况,本次计提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后,能真实、公允的反应公司资产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使公司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本次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续聘会计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
计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在 2022 年度年报审计过程中,恪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和执
业规范,严格按照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计划完成相关审计工作,并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且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
务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
已逐步建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实施,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在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
情况等进行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本次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提名陈炜先生、宋凌杰先生、魏会兵先生、宋令波先、岳培青先生
生、徐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吕海洲先生、杨
光先生、华秀萍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宁波富邦精业贸易有限有限公司申请银行
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
体发展要求。本次被担保的主体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担保行为
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公司本次对其提供担保及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临时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富邦精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
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27,500 万元(其中贸易公司 2,500 万元)临时闲置自
有资金用于开展低风险与收益相对固定的委托理财业务,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其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企业带来较好收益,且不影
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及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授权额度及授权时限
内使用临时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在上述限额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同
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宁波富邦精业铝型材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宁波富邦铝材有限公司租
赁厂房及支付水电费,此项关联交易是宁波富邦精业铝型材有限公司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所需的行为,交易将以平等互利、公允合理的原则来指导定价,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关联
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十、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政策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事项。
独立董事:杨光 洪晓丽 华秀萍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