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1 证券简称:*ST 辅仁 公告编号:2020-070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关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本次回复涉及诉讼计 23 起,涉及诉讼金额 1,636,674,611.72 元。截止 目前,共回复(含本次回复)涉及诉讼 77 起,涉及诉讼金额 3,219,09 1,986.14 元;经网络查询比对,初步判断,除以上已经披露的诉讼及仲 裁案件外,尚有未查清具体情况的诉讼约 40 起,涉及金额约 15 亿元。 正在自查核实中,后续将及时披露。 本次回复涉及对外担保诉讼 12 起,涉及担保金额本金为 918,751,196. 76 元。截止目前,涉及对外担保金额总额 998,951,196.76 元,主债务 人已经偿还债务 80,200,000 万元,相应数额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尚 有关联方担保余额 918,751,196.76 元。上述担保均未通过公司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审核程序。 2020 年 7 月 20 日,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 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867 号)(以下简称“《工作函》”),详 见公司 7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 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 公司分别于 7 月 28 日、8 月 5 日、8 月 12 日、8 月 19 日、8 月 25 日、9 月 1 日、9 月 10 日、9 月 17 日、9 月 24 日披露了《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38,2020-045,2020-050,2020-052,2020-055,2020-060, 2020-063,2020-067,2020-069),2020 年 9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辅仁药 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061),对《工作函》所涉部分内容进行了回复。 现就《工作函》所涉部分监管事项回复并公告如下: 一、经查询公开信息,发现你公司主要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等多家子公司和孙公司的大量涉诉案件未披露,案件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票据纠纷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条、第 11.1.2 条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或相关诉讼 和冲裁对其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你公司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尽快按要求披露相关涉诉案件的具体情况。你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和孙公司等重大诉讼和冲裁事项进行 详细梳理,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回复: 经公司自查,对公司主要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和 孙公司等所涉诉讼事项进一步梳理,对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第一部分 以上市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孙公司为主债务人的涉诉情况 单位:元 诉讼 诉讼理 序号 涉及诉讼主体 诉讼对方 涉及诉讼金额 诉讼状态 身份 由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 农投商业保理 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辅仁 借款合 1 被告 (深圳)有限 100,000,000.00 已判决 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 同纠纷 公司 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 仁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 朱文臣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 中信银行股 金融借 2 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 被告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49,000,000.00 已判决 限公司、朱文臣 郑州分行 纠纷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 河南资产融 融资租 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 167,744,075.0 3 被告 资租赁有限 赁合同 已判决 限公司、河南辅仁怀庆堂 0 公司 纠纷 制药有限公司 4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 开封金控投资 企业借 150,000,000.00 已判决 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 集团有限公司 款合同 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 纠纷 份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 有限公司、朱文臣、河南同 源制药有限公司、王咏梅 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 安昇(天津) 企业借 司、亳州市祥润中药材贸 5 被告 商业保理有 款合同 7,000,000.00 已判决 易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 限责任公司 纠纷 团有限公司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 远东国际融 融资租 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 6 被告 资租赁有限 赁合同 44,454,738.21 已判决 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 公司 纠纷 有限公司、朱文臣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 远东国际融 融资租 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 7 被告 资租赁有限 赁合同 43,268,480.41 已判决 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 公司 纠纷 有限公司、朱文臣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 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 河南金犁风 企业借 司、郑州远策生物制药有 8 被告 险投资管理 款合同 20,000,000.00 已判决 限公司、开封东润化工有 有限公司 纠纷 限公司、郑州豫港制药有 限公司、朱文臣、王纪超 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辅 北京亦庄国际 借款合 9 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 被告 融资租赁有限 14,143,600.00 已判决 同纠纷 臣 公司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开 河南省农业融 企业借 10 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资租赁股份有 款合同 94,758,551.84 已判决 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限公司 纠纷 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 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 融资租 远东国际融资 11 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 被告 赁合同 27,553,969.50 已判决 租赁有限公司 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 纠纷 公司 合计 - - - - 717,923,414.96 - (一)农投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 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辅 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医药有限 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农投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五: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辅仁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七: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农投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 有限公司、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 医药有限公司、朱文臣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开药集团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一亿元,并按保理 融资款本金一亿元的年 24%向原告支付逾期使用费至全部偿还之日止,其中 5000 万元从 2019 年 1 月 11 日期按年 24%向原告支付逾期使用费至全部偿还之日止; 5000 万元从 2019 年 2 月 27 日期按年 24%向原告支付逾期使用费至全部偿还之日 止; (2)请求判令对被告辅仁科技持有辅仁集团 5000 万元股权予以处置,并以 处置所得优先偿还上述债务; (3)请求判令被告辅仁制药、辅仁集团、宋河酒业、朱文臣为上述全部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辅仁医药对被告开药集团对保理融资款未能清偿部分承 担补充还款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 等全部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开药集团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一亿元,并按保理融资 款本金一亿元的年 24%向原告支付逾期使用费至全部偿还之日止,其中 5000 万 元从 2019 年 1 月 11 日期按年 24%向原告支付逾期使用费至全部偿还之日止;5000 万元从 2019 年 2 月 27 日期按年 24%向原告支付逾期使用费至全部偿还之日止; (2)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辅仁集团、宋河酒业、朱文臣 为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对被告辅仁科技控股持有的辅仁集团 5000 万元的股权处置所得享 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辅仁医药对上述债务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5)案件受理费 58306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588060 元,由七被告承 担。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起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 1 ) 请 求判 令 被 告辅 仁 制 药 股份 公 司 偿还 原 告 借 款本 息 合 计人 民 币 49649316.98 元,其中本金 4900 万元,利息及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直 到本息还清。 (2)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公司、朱文臣对辅仁制药股份公司尚欠原告的 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违约损 害赔偿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辅仁制药股份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49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及罚息、复利 649316.98 元(截至 2019 年 8 月 7 日),自 2019 年 8 月 8 日期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 (2)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公司、朱文臣对上述第一项辅仁制药股份公司 承担的债务在最高额 60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辅仁药业集团公司、 朱文臣清偿后,有权向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追偿。 (3)判令案件受理费 290047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制 药、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共同负担。 (三)河南资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资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辅仁怀庆堂公司支付原告全部租金 167744075 元以及自 2019 年 6 月 16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以拖欠全部租金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五所计 算的违约金; (2)请求判令辅仁药业集团、辅仁制药股份公司、朱文臣共同就上述第一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辅仁怀庆堂公司支付原告租金 157744075 元、违约金(违约 金以 157744075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6 月 16 日至租金全部支付之日,按日万分 之五计算)及律师费 268000 元; (2)判令辅仁药业集团、辅仁制药股份公司、朱文臣对河南怀庆堂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3)判令案件受理费 88052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二项攻击 885520 元,由被告河南怀庆堂公司、辅仁药业集团、辅仁制药股份、朱文臣共同负担 832689 元,由原告河南资产融资租赁公司负担 52831 元。 (四)开封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 限公司、朱文臣、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王咏梅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开封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五:朱文臣 被告六: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七:王咏梅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偿还所欠金额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辅仁制药股份向原告金控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 150,000,000 元及违约金(自 2019 年 3 月 11 日起以 150,000,000 元为基础按照 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同源制药 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朱文臣、王咏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金控公司对对辅仁制药股份公司出质的股权质押担保享有优 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辅仁制药股份向原告金控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 150,000,000 元及利息(自 2019 年 3 月 11 日起以 150,000,000 元为基础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辅仁制药股份向原告金控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险费 120000 元; (3)判令被告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同源制药有限 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朱文臣、王咏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原告金控公司对于辅仁制药股份公司持有的开封制药(集团)有 限公司的 2048 万元的股权优先受偿。 (5)案件受理费 79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796800 元由被告辅仁制 药股份、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同源制药有限 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王咏梅负担。 (五)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亳州市祥润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亳州市祥润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公司偿还原告人民币 700 万元及逾期利息 62989 元(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 其中 300 万元暂从 2019 年 9 月 9 日起计算到 2020 年 1 月 1 日,400 万元暂从 2019 年 11 月 9 日起计算到 2020 年 1 月 1 日,该日以后的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到被告 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夫人要集团、亳州祥润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3)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公司、辅仁药业集团、亳州祥润公司承担本 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及其他行使追索权产生的费用(入公证费)。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公司、亳州祥润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偿还原告安 昇商业保理公司人民币 700 万元及利息(300 万元的利息自 2019 年 9 月 8 日起 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以后 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400 万元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9 年 11 月 8 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判令案件受理费 61241 元,减半收取 30620.5 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 公司、亳州祥润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公司共同负担。 (六)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四期)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朱文臣 被上诉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事项,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 支付租赁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 44454738.21 元,租赁物留购价款 100 元。 (2)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截止 2019 年 7 月 16 日的租 金逾期违约金 263038.18 元及自 2019 年 7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之日止的违约 金。 (3)被告宋河酒业公司、辅仁药业公司、朱文臣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 有限公司上述第 1、2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全额清偿上述第 1、2 项款之前,编号为 IFELC18D02DY7X-L-01 的《售后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5)被告承担本案案件的受理费、保全申请费。 4、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远东 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 44454638.21 元,租赁物留购价款 100 元。 (2)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远东 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截止 2019 年 7 月 16 日的逾期违约金 263038.18 元,以及自 2019 年 7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宋河酒业公司、辅仁药业、朱文臣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 公司的上述第 1、2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宋河酒业公司、辅仁药 业、朱文臣履行保证责任,有权向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4)在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宋河酒业、辅仁药业、朱文臣全 额清偿上述第 1、2 项款之前,编号为 IFELC18D02DY7X-L-01 的《售后回租租赁 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5)案件受理费 26447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上述费用共计 269470 元,由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 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共同负责。 (七)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三期)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朱文臣 被上诉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事项,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 支付租赁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 43268480.41 元,租赁物留购价款 100 元。 (2)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截止 2019 年 7 月 16 日的租 金逾期违约金 470659.04 元及自 2019 年 7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之日止的违约 金。 (3)被告宋河酒业公司、辅仁药业公司、朱文臣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 有限公司上述第 1、2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全额清偿上述第 1、2 项款之前,编号为 IFELC17D024LU8-L-01 的《售后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5)被告承担本案案件的受理费、保全申请费。 4、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远东 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 43268380.41 元,租赁物留购价款 100 元。 (2)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远东 国际有限租赁公司截止 2019 年 7 月 16 日的逾期违约金 470659.04 元,以及自 2019 年 7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宋河酒业公司、辅仁药业、朱文臣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 公司的上述第 1、2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宋河酒业公司、辅仁药 业、朱文臣履行保证责任,有权向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4)在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宋河酒业、辅仁药业、朱文臣全 额清偿上述第 1、2 项款之前,编号为 IFELC17D024LU8-L-01 的《售后回租租赁 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5)案件受理费 25878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上述费用共计 263788 元,由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 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共同负责。 (八)河南金犁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远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开封东润化工有限公司、 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王纪超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金犁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郑州远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四:开封东润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五: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六:朱文臣 被告七:王纪超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诉请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欠款 2000 万元计利息 160 万元(按月利率 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2)诉请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远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开封东润化工有限公司、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王纪超承担连带还款 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南金犁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及截至 2019 年 5 月 22 日止的利息 160 万元,并以 2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月 利率 2%计算自 2019 年 5 月 2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远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开封 东润化工有限公司、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王纪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 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融资租赁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支付相应租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河南同源公司立即向原告亦庄融资公司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 金、未到期租金(合称"剩余租金")共计 14,143,591.28 元; (2)判令被告河南同源公司向原告亦庄融资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按照日利 率万分之八的标准,以第 27 期部分租金 547,263.47 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 2019 年 1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019 年 2 月 25 日止,为 13,134.32 元; 以第 27 期部分租金 95,449.71 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 2019 年 1 月 26 日起计 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019 年 2 月 26 日止,为 2,367.15 元;以第 27 期部分租金 547,263.47 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 2019 年 1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019 年 3 月 26 日止,为 25,830.84 元;以第 27 期部分租金 74,760.77 元为本 金,自租金到期日 2019 年 1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019 年 4 月 26 日止, 为 5,382.78 元;以第 27 期部分租金 64,306 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 2019 年 1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019 年 5 月 31 日止,为 6,430.60 元;以第 27 期部分租金 218,220.05 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 2019 年 1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为 25,313.53 元;以第 28 期租金 1,547,263.47 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 2019 年 2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 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为 141,110.43 元;以第 29 期租金 1,547,263.47 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 2019 年 3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为 106,451.73 元;以第 30 期租金 1,547,263.47 元为本金, 自租金到期日 2019 年 4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为 68,079.59 元;以第 31 期租金 1,547,263.47 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 日 2019 年 5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为 30,945.27 元;以第 32 期租金至 36 租金为本金,自 2019 年 6 月 20 日起计算至 实际支付之日止。详细计算方式请见附件"租金支付情况及逾期利息统计表"); (3)判令被告河南同源公司承担原告亦庄融资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 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 29,137.27 元;前述第 1 至 3 项诉讼请求暂合计金额为 14,597,774.78 元; (4)判令被告辅仁药业公司、被告朱文臣对被告河南同源公司在前述诉讼 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原告亦庄融资公司有权以被告河南同源公司向原告亦庄融资公司 支付的租赁保证金 5,880,000 元按照《融资租赁协议》一般条款第 8.5 款约定的 抵扣顺序冲抵被告河南同源公司在前述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 (6)判令被告河南同源公司、被告辅仁药业公司、被告朱文臣承担本案全 部诉讼费、保全费。 4、案件判决情况 (1)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亦 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 14143591.28 元; (2)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亦 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以 第 27 期部分租金 547,263.47 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 2019 年 1 月 26 日起计算 至实际支付之日 2019 年 2 月 25 日止;以第 27 期部分租金 95,449.71 元为本金, 自租金到期日 2019 年 1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019 年 2 月 26 日止;以 第 27 期部分租金 547,263.47 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 2019 年 1 月 26 日起计算 至实际支付之日 2019 年 3 月 26 日止;以第 27 期部分租金 74,760.77 元为本金, 自租金到期日 2019 年 1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019 年 4 月 26 日止;以 第 27 期部分租金 64,306.00 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 2019 年 1 月 26 日起计算 至实际支付之日 2019 年 5 月 31 日止;以第 27 期部分租金 218,220.05 元为本金, 自租金到期日 2019 年 1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 28 期租金 1,547,263.47 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 2019 年 2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 日止;以第 29 期租金 1,547,263.47 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 2019 年 3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 30 期租金 1,547,263.47 元为本金,自租金到 期日 2019 年 4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 31 期租金 1,547,263.47 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 2019 年 5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 32 期租金至 36 租金为本金,自 2019 年 6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亦 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 29137.27 元; (4)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朱文臣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 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朱文臣承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5)原告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 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 5880000 元按照《融资租赁协议》约定抵扣顺序冲抵被告河 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 (6)驳回原告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河南省农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开 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省农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 92068695.92 元及 利息 2312063.27 元、逾期利息 377792.65 元(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 2019 年 6 月 27 日,后续利息及逾期罚息自 2019 年 6 月 28 日起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 之日),共计 94758551.8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朱文臣、辅仁药业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增加诉讼请求本案律师费 19 万元应有三被 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驳回原告河南省农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2)案件受理费 516543 元,退还河南省农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 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 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事项,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起诉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所 欠未支付租赁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人民 币 27153646.62 元。 (2)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截止 2019 年 8 月 22 日 的租金逾期违约金 400322.88 元及自 2019 年 8 月 23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之日止的 违约金。 (3)被告宋河酒业公司、辅仁药业、开封制药、朱文臣对被告开药集团(开 鲁)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 1、2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在五被告全额清偿上述第 1、2 项款之前,编号为 IFELC17D02MDVC-L-01 的《售后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5)五被告承担本案案件的受理费。 4、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 27153546.62 元,租赁物留购价款 100 元。 (2)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截止 2019 年 8 月 22 日的逾期违约金 400322.88 元,以及 自 2019 年 8 月 23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宋河酒业公司、辅仁药业、开封制药、朱文臣对被告开药集团(开 鲁)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 1、2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河酒业 公司、辅仁药业、开封制药、朱文臣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开药集团(开 鲁)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4)在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宋河酒业公司、辅仁药业、 开封制药、朱文臣全额清偿上述第 1、2 项款之前,编号为 IFELC17D02MDVC-L-01 的《售后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5)案件受理费 177915 元,由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宋河 酒业公司、辅仁药业、开封制药、朱文臣共同负责。 第二部分 上市公司本部及子、孙公司为担保人的涉诉情况 单位:元 担保发生 诉讼 序号 涉及诉讼主体 诉讼对方 诉讼理由 涉及诉讼金额 诉讼状态 时间 身份 开封制药(集团) 2019 年 中原银行股份有 1 被告 合同纠纷 15,000,000.00 已判决 有限公司 4 月 12 日 限公司周口分行 新力德润(天津) 河南辅仁怀庆堂制 2018 年 融资租赁合同 2 被告 融资租赁有限公 12,875,029.62 已终结 药有限公司 1 月 11 日 纠纷 司 河南省宋河酒业 股份有限公司、辅 仁药业集团制药 2017 年 中原资产管理 企业借款合 3 被告 150,000,000.00 已判决 股份有限公司、朱 8 月 8 日 有限公司 同纠纷 文臣、辅仁药业集 团有限公司 河南辅仁怀庆堂制 2014 年 中国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合同 已开庭已 4 被告 110,000,000.00 药有限公司 9 月 28 日 限公司周口分行 纠纷 判决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辅 仁药业集团有限公 司、辅仁科技控股 2017 年 渤海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合同 180,000,000.00 已开庭已 5 被告 (北京)集团公司、12 月 25 日 限公司郑州分行 纠纷 判决 河南省宋河酒业股 份有限公司、朱文 臣 河南辅仁怀庆堂制 药有限公司、河南 2018 年 安徽德润融资租 融资租赁合同 6 省宋河酒业股份有 被告 11,035,893.92 已判决 1 月 10 日 赁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 限公司、辅仁药业 集团有限公司 开封制药(集团) 郑州银行股份有 有限公司、辅仁药 2018 年 一审已判 7 被告 限公司农业路支 票据合同纠纷 100,000,000.00 业集团有限公司、 10 月 19 日 决 行 河南省宋河酒业股 份有限公司、朱文 臣 开封制药(集团) 2018 年 中国建设银行股 有限公司、辅仁药 6 月 27 日、 8 被告 份有限公司周口 借款合同纠纷 98,000,000.00 已判决 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 分行 朱文臣 3月7日 开封制药(集团)有 限公司、辅仁药业 河南鹿邑农村商 集团有限公司、辅 2018 年 金融借款合同 9 被告 业银行股份有限 31,000,000.00 已判决 仁科技控股(北京) 7 月 18 日 纠纷 公司 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朱文臣 开封制药(集团) 郑州银行股份有 有限公司辅仁药业 2018 年 金融借款合同 10 被告 限公司农业路支 75,000,000.00 已判决 集团有限公司、朱 10 月 19 日 纠纷纠纷 行 文臣、 开封制药(集团) 有限公司、河南省 宋河酒业股份有限 2018 年 安徽德润融资租 融资租赁合同 11 被告 35,840,273.22 已判决 公司、辅仁药业集 9 月 20 日 赁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 团有限公司、朱文 臣、朱景升 河南同源制药有限 公司、辅仁药业集 中国农业银行股 2019 年 融借款合同纠 100,000,000.00 12 团有限公司、朱文 被告 份有限公司鹿邑 已判决 1 月 22 日 纷 臣 县支行 合计 - - - - 918,751,196.76 - (一)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银行贷款事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 司所欠未支付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5000000.00 元及 利息。 (2)判令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 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均由五被告承担。 4、调解情况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按如下计划还款: 自 2020 车 5 月 20 日之 前归还贷款本金 100,000 元;2020 年 6 月 30 日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的每月月底 之前归还贷款本 500,000 元;202 年 5 月 30 日前全部归还剩余贷款本金 3,400, 000 元按合同约定利率归还全部利息、罚息、复利。 (2)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 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还款计划的任一期造约,原告中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有权对下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 (4)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1180 元,减半收取 55900 元,由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 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 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景升 被告四: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担保事项,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怀庆堂 制药有限公司所欠支付租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 12875209.62 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 支付的律师费 80800 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 2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 朱文臣、朱景升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上述全部债务; 4、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5、判决结果 (1)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 12875209.62 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 80800 元及保全担保费 20000 元; (3)被告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景升对本判决第一、 二确定的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辅仁怀 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景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省宋河酒业股 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 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被告四: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 1 ) 请 求判 令 被 告宋 河 酒 业 公司 立 即 向原 告 中 原 资产 偿 还 欠款 本 金 150000000 元,宽限补偿金 18750000 元,以及违约金 28516312 元(自约定之日 起暂计至 2019 年 9 月 10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全部应还未还金额为基数,按日 万分之六点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合计 197266312 元; (2)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辅仁制药股份、朱文臣对被告宋河酒业 公司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宋河酒业公司偿还原告中原资产偿还欠款本金 150000000 元, 宽限补偿金以及违约金(宽限补偿金、违约金合计以 15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9 月 16 日期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为标准计算); (2)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对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原资 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 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公司追偿; (3)判令本案受理费 102813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中原资产公司罚 单 59004 元,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共同负 担 974128 元。 (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支行起诉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 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及利息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朱文臣 被告三: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四: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担保事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起诉河南怀庆堂制药有限 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 限公司、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借款本金 110000000 元、利息及罚息 3710388.89 元,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本案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结果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借款本金 110000000 元和利息、罚息 3710388.89 元(截 止至 2020 年 1 月 5 日拖欠应收利息 2910055.56 元,拖欠本金罚息 800333.33 元。 (五)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起诉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 所欠未支付贷款及利息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事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起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辅仁药业公司偿还渤海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180,000,000 元, 并支付利息罚息合计 8655455.58 元; (2)判令渤海海银行对辅仁药业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鹿邑县工业园区辅仁 大宣西侧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字第 0023634 号)处分折价或拍卖, 拍卖的所得 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渤海银行对辅仁药业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鹿邑县工业园区辅仁大 道西侧的土地(土地证号:鹿国用(2011)第 028 号)处分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 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渤海银行对辅仁控股公司在辅仁药业公司处持有的 5%股权处分折 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辅仁控股公司、宋河酒业公司、朱文臣及辅仁制药公司对辅仁药 业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渤海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到今本案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金贵、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4、判决结果 (1)辅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渤海银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郑 州 分 行 借 款 本 金 人 民 币 180000000 元 , 并 支 付 利 息 、 罚 息 合 计 8655455.58 元 (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辅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 省周口市鹿邑县涡北姚庄村(地号鹿国用<2011>第 028 号、房产证号: 房权字第 0023634 号)的土地及房产处分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的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5%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 (4)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朱文臣对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 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朱景升 被告五: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担保事项,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 有限公司所欠支付租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宋河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 11035893.92 元,并向原 告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 22991.4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宋河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 74500 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 2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 朱文臣、朱景升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上述全部债务。 (4)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结果 (1)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 11035893.92 元、截至 2019 年 5 月 6 日 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 22991.45 元及此后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 74500 元及保全担保费 7840 元。 (3)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 朱景升对本判决第一、二确定的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朱 景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 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被告四: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票据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公司向原告交付银行承兑汇票 2 亿元以及 自 2019 年 10 月 19 日起至全部票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 2 亿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五的标准计算罚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 45 万元; (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在原告处账号的保证金账户中的保 证金本金 1 亿元及其孽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被告宋河酒业公司、朱文臣、开封制药集团对第一项诉讼请 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公司向原告偿还银行承兑汇票 2 亿元及罚息(罚 息自 2019 年 10 月 19 日,以本金 2 亿元为基数按《银行承兑担保协议书》中约 定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律师代理费 45 万元; (2)判令原告郑州银行就本判决第一项下汇票票款 1 亿元对辅仁药业集团 公司在原告处开立的账号的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宋河酒业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下的债务在最高额 1 亿元范围 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文臣、开封制药集团对本判决第一项下的债务在最 高额 1.75 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 104405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049050 元,由被告辅 仁药业集团、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朱文臣、开封制药集团公司负担。 (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辅仁药业集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98000000 元及利息 670303.31 元(该利息仅为一笔本金 5000 万元贷款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21 日拖 欠的利息:2018 年 8 月 21 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及罚息利率标准 计算至实际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 (2)请求判令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和朱文臣对其担保的上述第一项两笔 借款本息和其他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辅仁药业集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98000000 元及利息(本金 5000 万元的一笔贷款,截止到 2019 年 8 月 21 日欠利息 670303.31 元,2019 年 8 月 22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本 金 4800 万元的一笔贷款,2019 年 5 月 2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和朱文臣对其担保的上述款项承担连 带偿还责任; (3)案件受理费 535152 元,由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开封制药集团、朱文臣 负担。 (九)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 30000000 元及利息 239250 元(利 息按月利率 3.625 千分之自 2019 年 5 月 28 日计至 2019 年 8 月 1 日,以后按借 款合同约定另计)合计 30239250 元; (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3)判决拍卖、变卖质押物即辅仁药业集团公司持有的国开厚德(北京)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5000 万元的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 30000000 元和 239250 元(利息按月利率 3.625 千分之自 2019 年 5 月 28 日计至 2019 年 8 月 1 日,以 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合计 30239250 元; (2)判令原告对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国开厚德的股权享有质 押权,对该质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 400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辅仁科技控股、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对上述第一 项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 19299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四被告负担。 (十)郑州银行农业路支行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开封制 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1)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 (2)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朱文臣 被告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向原告偿还本金 7500 万元、利息 1501983.1 元,并支付律师费 350000 元 (2)请求判令辅仁药业集团以持有的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00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权对辅仁药业集团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原告对依法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朱文臣、开封制药集团对辅仁药业集团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开封制药集团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 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向原告偿还本金 7500 万元、利息(含罚息、复 利)1501983.1 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自 2019 年 8 月 21 日至借款实 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350000 元; (3)判令原告郑州银行对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持有的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 100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权(证券代码:600781)折价或者拍卖、变 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朱文臣、开封制药集团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辅仁药业集 团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案件受理费 42606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十一)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景升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朱文臣 被告五:朱景升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诉请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 38625628.80 元,违约金 52305.54 元,逾期利息 10617.58 元; (2)诉请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 支付的律师费 181000 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 75000 元; (3)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开封制药集团、朱文臣、朱景升承担连带责任清 偿上述全部债务;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 公司租金 35390310.22 元以及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所欠租金 2019 年 5 月 1 日之 后分段计算:1 以第二期尚欠租金 3202286.2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计算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2 第三期至第十三期,以每期所欠租金 3218802.4 元为基数分别自 2019 年 8 月 1 日、2019 年 11 月 1 日、2020 年 2 月 1 日、2020 年 5 月 1 日、2020 年 8 月 1 日、2020 年 11 月 1 日、2021 年 2 月 1 日、 2021 年 5 月 1 日、2021 年 8 月 1 日、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24%计算至每 期租金付清之日止); (2)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 限公司律师代理费 181000 元和诉讼保全担保费 27440 元; (3)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开封制药集团、朱文臣、朱景升对本判决中 的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开封制药集团、朱文臣、朱景升承担保证责 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案件受理费 236523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41523 元,由五被 告负担。 (十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 司、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清偿借款本 100,000,000 元,逾期利息 4482276.19 元; (2)依法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逾期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3)依法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逾期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借款本金 100,000,000 元及利息; (2)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可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的诉讼请求。 上述担保未通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权力机关审议、审批。 目前,经网络查询比对,初步判断,除以上已经披露的诉讼及仲裁案件外, 尚有未查清具体情况的约 40 起,涉及金额约 15 亿元。 因这一部分诉讼及仲裁涉及范围较大,尚未收集到相关文书,公司董事会、 全体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将严格按照上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 对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和孙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进一步梳理清查,并在 五个交易日内及时对发现的未披露涉诉事项进行补充回复及披露。 二、经查询公开信息,发现你公司主要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和孙公司股权已被冻结。根据《股票 上市规则》第 11.12.5 条的有关规定,公司出现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或者被抵押、质押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 你公司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尽快按要求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详细情况。你公司董事会、全体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和 孙公司的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情况进行详细梳理,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回复: 因子公司、孙公司较多,公司董事会仍在对下属各子公司和孙公司的资产被 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情况进行梳理中,预计在五个交易日内对相 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回复及披露。 特此公告。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