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辅仁药业集 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0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 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对临时提案《关于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告,临时提案的增加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0 日。新增议案《关于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已经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股东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请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在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 年 5 月 31 日 14 点 0 分,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 25 号辅仁大厦十楼会议室。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5 月 31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对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 8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10,064,8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39,021,1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6%。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议 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当场公布了统计结果。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网络投 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八项议案经过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项议案未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318,254,009 93.8743% 20,329,893 5.9966% 437,200 0.1291% 2.审议《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318,403,509 93.9184% 20,211,793 5.9618% 405,800 0.1198% 3.审议《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326,288,156 96.2442% 12,327,146 3.6360% 405,800 0.1198% 4.审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316,562,109 93.3753% 22,003,593 6.4903% 455,400 0.1344% 5.审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328,449,956 96.8818% 10,052,246 2.9650% 518,900 0.1532% 6.审议《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年度公 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预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331,156,857 97.6803% 7,528,245 2.2205% 336,000 0.0992%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审议《关于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317,991,209 93.7968% 20,653,493 6.0920% 376,400 0.1112% 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200,266,056 59.0718% 138,179,446 40.7583% 575,600 0.1699% 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197,550,056 58.2707% 140,964,646 41.5799% 506,400 0.1494% 10.审议《关于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312,937,809 92.3062% 25,997,093 7.6682% 86,200 0.0256%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