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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尔曼1: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告2005-06-01  

						编号:2005-015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公司2005年5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5]10号),认定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2年、2003年年报共计虚构销售收入40,621.66万元,虚增利润15,216.97万元。
  二、2003年年报虚增在建工程21,563.21万元。
  三、重大信息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
  达尔曼的上述行为导致其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其中时任董事长许宗林、董事兼总经理高芳是达尔曼全部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范卫东、时任财务副总监李瑛是达尔曼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贾如意、黄玮华、物资采购部经理张熙文是达尔曼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审议通过2002年中报、2002年年报、2003年中报、2003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刘玉堂、张六炎、杨西安、李忠民、李鼎新、王淑琴,审议通过2002年中报、2002年年报、2003年中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王全胜、樊光鼎,审议通过2002年中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郑瑛,审议通过2003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林娣、郭承运是达尔曼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如下:
  一、对达尔曼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时任董事长许宗林、董事兼总经理高芳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罚款及给予警告。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