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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昆机:关于回复上交所有关土地房屋收储事项问询函的公告2016-11-24  

						证券代码:A 600806 /H300           证券简称:*ST 昆机           编号:临 2016-061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交所有关土地房屋收储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来函,《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土地房屋收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81号),

回复如下:

    一、由于公司新厂区正在建设中,目前不具备整体搬迁的条件,因此还需要

租用拟收储的土地及房屋,时间约二年。请公司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此次拟收储土地涉及厂区的生产经营情况,定量分析其对上市公司的重

要性程度;

    公司回复:

    此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征收的 418.48 亩土地,涵盖了公司茨坝厂区全部

生产经营用地,其中:自有土地 255.12 亩,租用土地 163.36 亩。目前,该标的

资产正在正常生产。截止 2016 年 9 月,该标的资产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约占公司

产品销售总收入的 90%。

    公司的茨坝厂区始建于 1939 年,在国家“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公司按照

生产工艺全流程进行布局,零部件的加工配套是按加工工序以混和产品系列配套

为主。在 1999 年实施“九五”技术改造时,确定的生产纲领为 2001 年年产量 357

台,年总产值 2.3 亿元。2003 年以后,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机床品种、
规格的逐渐增加,公司加大了技术改造的力度,生产产能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

2011 年茨坝厂区的产能最高达到了 15.6 亿元。

    当时制约公司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大重型产品的生产一直受铸造熔炼和加工、

装配起吊重量的限制。在原址改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现有厂区无场地扩建;

二是公司现有铸造工艺为冲天炉熔化,随着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已不能

在原址生产;三是铸造工艺如采用电炉熔炼,属地变电所的用电容量已饱和,无

法增容。鉴于上述原因,公司于 2009 年开始选址和规划异地建设重型铸造生产和

重型装配基地。最终公司在昆明市嵩明杨林工业园区征地 669 亩用于发展铸造生

产和精密重型装配基地建设,并于 2011 年开工建设一期工程“精密重型装配生产

基地”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昆明市加大了实施主城区企业“退二进三”工作,

公司根据当时市政府的要求及经营形势,于 2013 年做出了杨林基地建设项目由原

来的做增量调整为整体搬迁项目的决定。公司杨林厂区的建设预计于 2018 年 7 月

全部完成。

    本次交易系政府的土地收储行为,各方都考虑到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

性,在收储协议中约定:公司有权通过租赁的方式(租赁协议另行签订)在被征

收房屋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时间截止到 2018 年 11 月 30 日。在此之前茨坝

厂区所涉及到被征收土地上的厂房建筑、地上附属物等均不会拆除。因此,公司

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杨林基地建成投产后,公司的装配和铸造能力将得到提升,搬迁后的产能将

会有所扩大。在搬迁期间(2018 年 7 月-2018 年 11 月),对公司自制件的加工有

影响,对此,公司将采取提前制造或采取加工外包等方式解决,尽量减少搬迁过

程中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本次搬迁不涉及人员安置。另外,公司正在对给予

的搬迁损失补偿费用 4825.32 万进行测算,是否能涵盖搬迁的实际费用。
    (2)说明此次土地及房产收储的实施程序和主要环节,以及公司未来整体搬

迁的时间计划;

     公司回复:

    根据昆明市规划局 2016 年 3 月公示的《昆明中心城区盘龙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梳理(含世博分区)》公布文本,以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关于盘龙区茨坝路

23 号昆明机床厂厂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房屋土地征收公告》等相关资料,公司位

于盘龙区茨坝路 23 号厂区地块规划为昆明地铁八号线车辆段项目。经委托昆明市

国土信息中心对公司茨坝厂区进行了勘测定界;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和评估机构,

对公司茨坝厂区在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地上附属物进行了测绘和评估,同

时对搬迁损失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本公司与昆明市

盘龙区人民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签订了《盘龙区茨坝路 23 号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

份有限公司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及《盘龙区茨坝路 23 号沈机集团

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拟于 12 月 1 日上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如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执行以下程序:

    1.在协议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的资产移交;移交清单签订后,

公司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盘龙区人民政府,由盘

龙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

    2.在协议生效 15 个工作日内,由盘龙区人民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将土地补偿

款项和地上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项的百分之六十支付本公司,在 2016

年 12 月 25 日前,支付剩余款项。

    3. 上述程序履行完毕,公司将进行资产出售的账务处理。

    4. 根据协议条款,公司有权继续向盘龙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管护方(昆明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的方式有偿使用被征收土地和房屋内进行生产
经营活动,租赁时间截止到 2018 年 11 月 30 日,具体租金等事宜由本公司与昆明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按市场价另行协商,并签署房屋土地租赁协议。

    5.其他搬迁补偿费在公司开始实施搬迁工作后的 10 日内,由盘龙区人民政府

茨坝街道办事处将其他搬迁补偿费款项的百分之三十支付本公司,在本公司将房

屋腾空后,交盘龙区人民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将支付剩余款项。

    根据公司建设资金筹措情况,杨林基地建设分三期进行,第一期的“精密重

型装配生产基地”项目于 2011 年开始建设,2013 年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2016

年上半年公司重新启动了杨林基地项目二期“重型铸造基地”项目建设,并于 2016

年 9 月与属地政府共同举行了开工仪式。

    由于目前公司正在进行三期“整体搬迁”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因此尚无

详细的搬迁计划。公司现已启动设计招标,并将抓紧时间完善细化方案。按目前

估计在 2017 年 5 月完成项目所有前期工作;2017 年 6 月启动项目工程施工;在

2018 年 7 月完成项目建设;2018 年 8 月实施搬迁,在 2018 年 11 月完成整体搬迁。

为了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本次收储所得款项将主要用于项目建设。



   (3)结合前述问题以及“目前不具备整体搬迁的条件”这一背景,解释公司

此次出售土地及房屋的交易目的。

    公司回复:

    本次交易系政府的土地收储行为,从公司角度来讲,一是此次土地收储的补

偿金可以解决杨林项目建设资金,前期由于资金问题,导致公司杨林基地项目建

设的二期和三期进展缓慢;二是杨林基地建成投产后,将有利于促进公司加快产

业技术升级;三是可提高公司在西南地区大重型铸件生产的竞争优势,形成公司

新的业务增长点。
    二、公司称,本次收购土地房屋补偿总价约为4.71亿元。本次土地收储及房

屋、地上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事项,在扣除对应土地、建(构)筑

物账面价值及相关费用后预计将实现收益约1.8亿元。 请公司结合此次土地和房

屋收储的权利义务及风险转移安排、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等情况,说明本次交易

的会计处理及依据。请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对此次土地和房屋收储的权利义务及风险转移安排、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

等情况说明

    我公司根据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与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签订的盘龙区茨坝路

23 号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及《房

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进行地上建筑物的移交,签订交接清单。具体移交内

容以测绘报告为准。

    2)自协议生效 3 个工作日内,我公司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

权证》原件移交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并由其负责完成上述权证的注销,且按

照要求注销手续需要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3)协议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向我公司支付补偿全

部款项的百分之六十;2016 年 12 月 25 日前支付补偿费用的剩余款项。

    我公司认为以上条件如能在 2016 年度内完成,上述资产的权利义务及风险已

经从法律及实质上转移,即可满足在 2016 年确认为资产处置收益的条件。

    4)本次收购土地房屋补偿总价约为 4.71 亿元。本次土地收储及房屋、地上建

(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事项,在扣除对应土地、建(构)筑物账面价值及

相关费用后预计将实现收益约 1.8 亿元。估算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评估内容        评估价值      账面价值     处置收益

         土地                     11,786.69      864.93    10,921.76

         地上建(构)筑物         21,011.67   18,501.36     2,510.31
出售
         地上附着物                9,514.37    4,909.89     4,604.48

                  小计            42,312.73   24,276.18    18,036.55

专项款   搬迁补偿                  4,825.31

                  合计            47,138.04

    上述估算收益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2、本次交易的会计处理及依据

    公司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后,对收储事项的会计处理依据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第四项关于“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

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搬迁、库区建设、棚

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

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

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相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

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如有结余的,应

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

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

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

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
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3)《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确认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

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经

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我公司对本次交易的判断

    1.根据政府文件,补偿资金来源不是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资金。且协议定

价以评估值为基础。因此,本项业务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3 号第四项规定的

政策性搬迁补偿,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本次交易在满足以下条件基础上,我们认为上述土地及房屋的主要风险及

报酬已转移:

  (1)补偿协议生效, 即:2016 年 12 月 1 日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生效;

  (2)资产转让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补偿协议中明确补偿价款,具体分为土地补

偿价款、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价款、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偿价款等;公

司将以资产出售日的账面价值确定本次交易的成本。根据《盘龙区茨坝路 23 号沈

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及《盘龙区茨

坝路 23 号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价款已

经明确 42,312.73 万元,与之相对应的账面成本为 24,276.18 万元,该项条件目

前已经具备。

   (3)按协议约定,双方进行地上建筑物的移交,签订交接清单;公司应将《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移交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并由其负
责完成上述权证的注销,且按照要求注销手续需要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4)收到与转移资产相关的全部款项,即根据合同条款约定 2016 年 12 月 25

日前收到补偿的全部价款。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本次交易不属于政策性搬迁补偿,并可以在 2016 年确

认资产处置收益。

    后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问询函中提到的需要会计师说

明或发表意见》。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交易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