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昆机:关于回复上交所有关土地房屋收储事项问询函的公告2016-11-24
证券代码:A 600806 /H300 证券简称:*ST 昆机 编号:临 2016-061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交所有关土地房屋收储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来函,《关于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土地房屋收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81号),
回复如下:
一、由于公司新厂区正在建设中,目前不具备整体搬迁的条件,因此还需要
租用拟收储的土地及房屋,时间约二年。请公司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此次拟收储土地涉及厂区的生产经营情况,定量分析其对上市公司的重
要性程度;
公司回复:
此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征收的 418.48 亩土地,涵盖了公司茨坝厂区全部
生产经营用地,其中:自有土地 255.12 亩,租用土地 163.36 亩。目前,该标的
资产正在正常生产。截止 2016 年 9 月,该标的资产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约占公司
产品销售总收入的 90%。
公司的茨坝厂区始建于 1939 年,在国家“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公司按照
生产工艺全流程进行布局,零部件的加工配套是按加工工序以混和产品系列配套
为主。在 1999 年实施“九五”技术改造时,确定的生产纲领为 2001 年年产量 357
台,年总产值 2.3 亿元。2003 年以后,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机床品种、
规格的逐渐增加,公司加大了技术改造的力度,生产产能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
2011 年茨坝厂区的产能最高达到了 15.6 亿元。
当时制约公司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大重型产品的生产一直受铸造熔炼和加工、
装配起吊重量的限制。在原址改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现有厂区无场地扩建;
二是公司现有铸造工艺为冲天炉熔化,随着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已不能
在原址生产;三是铸造工艺如采用电炉熔炼,属地变电所的用电容量已饱和,无
法增容。鉴于上述原因,公司于 2009 年开始选址和规划异地建设重型铸造生产和
重型装配基地。最终公司在昆明市嵩明杨林工业园区征地 669 亩用于发展铸造生
产和精密重型装配基地建设,并于 2011 年开工建设一期工程“精密重型装配生产
基地”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昆明市加大了实施主城区企业“退二进三”工作,
公司根据当时市政府的要求及经营形势,于 2013 年做出了杨林基地建设项目由原
来的做增量调整为整体搬迁项目的决定。公司杨林厂区的建设预计于 2018 年 7 月
全部完成。
本次交易系政府的土地收储行为,各方都考虑到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
性,在收储协议中约定:公司有权通过租赁的方式(租赁协议另行签订)在被征
收房屋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时间截止到 2018 年 11 月 30 日。在此之前茨坝
厂区所涉及到被征收土地上的厂房建筑、地上附属物等均不会拆除。因此,公司
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杨林基地建成投产后,公司的装配和铸造能力将得到提升,搬迁后的产能将
会有所扩大。在搬迁期间(2018 年 7 月-2018 年 11 月),对公司自制件的加工有
影响,对此,公司将采取提前制造或采取加工外包等方式解决,尽量减少搬迁过
程中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本次搬迁不涉及人员安置。另外,公司正在对给予
的搬迁损失补偿费用 4825.32 万进行测算,是否能涵盖搬迁的实际费用。
(2)说明此次土地及房产收储的实施程序和主要环节,以及公司未来整体搬
迁的时间计划;
公司回复:
根据昆明市规划局 2016 年 3 月公示的《昆明中心城区盘龙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梳理(含世博分区)》公布文本,以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关于盘龙区茨坝路
23 号昆明机床厂厂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房屋土地征收公告》等相关资料,公司位
于盘龙区茨坝路 23 号厂区地块规划为昆明地铁八号线车辆段项目。经委托昆明市
国土信息中心对公司茨坝厂区进行了勘测定界;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和评估机构,
对公司茨坝厂区在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地上附属物进行了测绘和评估,同
时对搬迁损失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本公司与昆明市
盘龙区人民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签订了《盘龙区茨坝路 23 号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
份有限公司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及《盘龙区茨坝路 23 号沈机集团
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拟于 12 月 1 日上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如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执行以下程序:
1.在协议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的资产移交;移交清单签订后,
公司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盘龙区人民政府,由盘
龙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
2.在协议生效 15 个工作日内,由盘龙区人民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将土地补偿
款项和地上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项的百分之六十支付本公司,在 2016
年 12 月 25 日前,支付剩余款项。
3. 上述程序履行完毕,公司将进行资产出售的账务处理。
4. 根据协议条款,公司有权继续向盘龙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管护方(昆明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的方式有偿使用被征收土地和房屋内进行生产
经营活动,租赁时间截止到 2018 年 11 月 30 日,具体租金等事宜由本公司与昆明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按市场价另行协商,并签署房屋土地租赁协议。
5.其他搬迁补偿费在公司开始实施搬迁工作后的 10 日内,由盘龙区人民政府
茨坝街道办事处将其他搬迁补偿费款项的百分之三十支付本公司,在本公司将房
屋腾空后,交盘龙区人民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将支付剩余款项。
根据公司建设资金筹措情况,杨林基地建设分三期进行,第一期的“精密重
型装配生产基地”项目于 2011 年开始建设,2013 年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2016
年上半年公司重新启动了杨林基地项目二期“重型铸造基地”项目建设,并于 2016
年 9 月与属地政府共同举行了开工仪式。
由于目前公司正在进行三期“整体搬迁”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因此尚无
详细的搬迁计划。公司现已启动设计招标,并将抓紧时间完善细化方案。按目前
估计在 2017 年 5 月完成项目所有前期工作;2017 年 6 月启动项目工程施工;在
2018 年 7 月完成项目建设;2018 年 8 月实施搬迁,在 2018 年 11 月完成整体搬迁。
为了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本次收储所得款项将主要用于项目建设。
(3)结合前述问题以及“目前不具备整体搬迁的条件”这一背景,解释公司
此次出售土地及房屋的交易目的。
公司回复:
本次交易系政府的土地收储行为,从公司角度来讲,一是此次土地收储的补
偿金可以解决杨林项目建设资金,前期由于资金问题,导致公司杨林基地项目建
设的二期和三期进展缓慢;二是杨林基地建成投产后,将有利于促进公司加快产
业技术升级;三是可提高公司在西南地区大重型铸件生产的竞争优势,形成公司
新的业务增长点。
二、公司称,本次收购土地房屋补偿总价约为4.71亿元。本次土地收储及房
屋、地上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事项,在扣除对应土地、建(构)筑
物账面价值及相关费用后预计将实现收益约1.8亿元。 请公司结合此次土地和房
屋收储的权利义务及风险转移安排、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等情况,说明本次交易
的会计处理及依据。请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对此次土地和房屋收储的权利义务及风险转移安排、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
等情况说明
我公司根据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与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签订的盘龙区茨坝路
23 号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及《房
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进行地上建筑物的移交,签订交接清单。具体移交内
容以测绘报告为准。
2)自协议生效 3 个工作日内,我公司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
权证》原件移交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并由其负责完成上述权证的注销,且按
照要求注销手续需要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3)协议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向我公司支付补偿全
部款项的百分之六十;2016 年 12 月 25 日前支付补偿费用的剩余款项。
我公司认为以上条件如能在 2016 年度内完成,上述资产的权利义务及风险已
经从法律及实质上转移,即可满足在 2016 年确认为资产处置收益的条件。
4)本次收购土地房屋补偿总价约为 4.71 亿元。本次土地收储及房屋、地上建
(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事项,在扣除对应土地、建(构)筑物账面价值及
相关费用后预计将实现收益约 1.8 亿元。估算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评估内容 评估价值 账面价值 处置收益
土地 11,786.69 864.93 10,921.76
地上建(构)筑物 21,011.67 18,501.36 2,510.31
出售
地上附着物 9,514.37 4,909.89 4,604.48
小计 42,312.73 24,276.18 18,036.55
专项款 搬迁补偿 4,825.31
合计 47,138.04
上述估算收益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2、本次交易的会计处理及依据
公司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后,对收储事项的会计处理依据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第四项关于“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
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搬迁、库区建设、棚
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
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
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相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
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如有结余的,应
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
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
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
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
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3)《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确认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
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经
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我公司对本次交易的判断
1.根据政府文件,补偿资金来源不是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资金。且协议定
价以评估值为基础。因此,本项业务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3 号第四项规定的
政策性搬迁补偿,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本次交易在满足以下条件基础上,我们认为上述土地及房屋的主要风险及
报酬已转移:
(1)补偿协议生效, 即:2016 年 12 月 1 日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生效;
(2)资产转让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补偿协议中明确补偿价款,具体分为土地补
偿价款、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价款、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偿价款等;公
司将以资产出售日的账面价值确定本次交易的成本。根据《盘龙区茨坝路 23 号沈
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及《盘龙区茨
坝路 23 号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价款已
经明确 42,312.73 万元,与之相对应的账面成本为 24,276.18 万元,该项条件目
前已经具备。
(3)按协议约定,双方进行地上建筑物的移交,签订交接清单;公司应将《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移交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并由其负
责完成上述权证的注销,且按照要求注销手续需要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4)收到与转移资产相关的全部款项,即根据合同条款约定 2016 年 12 月 25
日前收到补偿的全部价款。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本次交易不属于政策性搬迁补偿,并可以在 2016 年确
认资产处置收益。
后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问询函中提到的需要会计师说
明或发表意见》。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交易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