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昆机:关于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告2016-12-07
证券代码:A 600806 /H300 证券简称: *ST 昆机 编号:临 2016-067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签署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
签署了《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6-053)
经双方协商一致,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在主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盘龙区茨坝路 23
号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盘
龙区茨坝路 23 号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现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以下内容中:“甲方”指“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
“乙方”指“本公司”
一、 土地收储之补充协议
1、主协议第四条第 1 款规定:“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应将土地
使用权证原件移交给甲方。合同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土地补偿款项
的百分之六十,即人民币 70720140 元。2016 年 12 月 25 日前甲方支付土地补偿款项的
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 47146760 元。
现双方同意将付款时间和金额修改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应
将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移交给甲方, 而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当日或者本协议生效后至 2016
年 12 月 25 日前, 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土地补偿款,即人民币 117866900 元。”
2、主协议第九条第 1 款规定:“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报请昆明市
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经乙方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现双方同意修改为:“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批
准本协议以及批准甲方与乙方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签订的《盘龙区茨坝路 23 号沈机集团
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乙方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以及批准甲
方与乙方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签订的《盘龙区茨坝路 23 号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
司厂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生效”
3、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主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主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1、主协议第五条规定:“合同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二
条约定全部款项之百分之六十,即人民币 183156216.6 元。2016 年 12 月 25 日前甲方支
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全部款项之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 122104144.4 元。
现双方同意将付款时间和金额修改为:“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当日或者本协议生效后
至 2016 年 12 月 25 日前, 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款,即人民币 305260361
元。”
2、主协议第十一条第 1 款规定:“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报请昆明市人民
政府批准同意、经乙方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十二份,甲方持八份,乙方
持四份,每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现双方同意修改为:“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批
准本协议以及批准甲方与乙方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签订的《盘龙区茨坝路 23 号沈机集团
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经乙方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
以及批准甲方与乙方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签订的《盘龙区茨坝路 23 号沈机集团昆明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十二份,甲方
持八份,乙方持四份,每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主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主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上述事项正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