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昆机: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2-16
证券代码:600806 证券简称:*ST 昆机 公告编号:2017-013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2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云南省昆明市茨坝路 23 号(公司注册地)本
公司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0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2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72,380,029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69,692,02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2,688,0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2.46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1.9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0.5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的
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代行董事长主持,公司股东代表、部分董事、监事
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相关的中介机构—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代表及云之南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出席了现场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0 人,出席 2 人,其他董事因公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 4 人,出席 1 人,其他监事因公请假;;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因公请假。
(六) 现场会议计票、监票情况
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张毅律师及本公司 A 股股东代表张泽顺先生获聘为本
次股东大会计票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孙瑞先生、公司监
事邵里先生获聘为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以金融租赁方式向承租人销售产品
年度总额不超过 2 亿元,有效期自审批通过后起始的三年,并授权经营班子
全权负责和办理具体融资租赁业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68,464,529 99.2766 1,227,500 0.7234 0 0
H股 2,688,000 1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 171,152,529 99.2879 1,227,500 0.7121 0 0
2、 议案名称:提请批准王鹤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68,443,529 99.2642 1,248,500 0.7358 0 0
H股 2,688,000 1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 171,131,529 99.2757 1,248,500 0.7243 0 0
于本通告日期:
(i) 王鹤先生未拥有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任何股份(按香港《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XV部所指的定义)权益或淡仓;
(ii) 王鹤先生曾于2013年4月起至2015年5月间,在上市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
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且概无任何有关王先生之事宜须提呈股东注意的事项,
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51(2)条(h)至(v)段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
3、 议案名称:提请批准彭梁锋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68,443,529 99.2642 1,248,500 0.7358 0 0
H股 2,688,000 1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 171,131,529 99.2757 1,248,500 0.7243 0 0
于本通告日期:
(i) 彭梁锋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ii) 彭梁锋先生未拥有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任何股份(按香港《证券及期
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定义)权益或淡仓;
(iii) 彭梁锋先生在过去三年未在其他公众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且概无任
何有关彭先生之事宜须提呈股东注意的事项,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须根据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h)至(v)段之任何规
定予以披露。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云之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毅、谢燕春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