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A 600806 /H300 证券简称:*ST 昆机 编号:临 2017-034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应诉通知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均为被告一) 涉案金额:合计 6,991,480.39 元 (不包括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公司在案件 中属于共同被告,最终责任的划分需待法院判决结论而定,故目前本公司无法预 计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情况。 案件一: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被告一于近日收到起诉方刘 梦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机构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 起诉方:刘梦 起诉方代理人:暂无 被告一: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代理人: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 被告二: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代理人:暂无 二、诉讼案件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由 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4 年 1 月 3 日在上交所上市,证券 代码为 600806.原告购入 600806 股票,并持有。 2015 年 11 月 10 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紫 光卓远正式签署《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关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 议”),该协议比以前的版本增加了“协议的解除 8.1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 个月内, 依照 4.1 条所列的生效条件不能全部获得满足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 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本协议自动解除后 5 个工作日内,返还 3.2 条所列受让 保证金”(以下简称“3 个月自动解除”条款)、“生效条件 4.1.4 甲方(沈机集团) 获得云南省有关政府部门支持乙方(紫光卓远)成为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的书面 文件,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书面文件支持并配合完成本协 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以下简称“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公告中未披露 “3 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为此证监会已对昆明机床做出 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被告中德证券作为该项目的财务顾问,为紫光卓远出具了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证监会认为中德证券未及时发现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使原告蒙受重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其虚假陈诉而给原告造成 的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74996.5 元,佣金损失人民币 22.5 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 75 元;上述所涉及利息损失人民币 75.09 元;以上损失合计人民币 75169.09 元。 被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二:(合计40份起诉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被告一于近日收到起诉方蒋 如丰等 40 人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以自己名义单独分别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 知书。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机构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 起诉方:蒋如丰等 40 人(明细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姓名 索赔金额 姓名 索赔金额 姓名 索赔金额 蒋如丰 84,454.57 胥传璋 11,729.23 李 芳 56,708.19 王 斌 222,254.03 李 玲 7,076.12 石桂娟 23,884.16 毕素兰 7,509.89 罗桂琴 12,190.75 陈炯良 94,016.36 曹宇球 61,438.64 李 胜 11,242.44 谢迎霞 107,283.94 王晓丹 8,633.23 沈 滨 465,349.28 张 倩 7,092.16 吴秀丽 12,414.78 陈红忠 27,027.35 郭纾函 179,077.61 徐晓奕 169,509.09 林荣峰 129,871.90 苑秀京 20,670.26 金 薇 131,266.71 蓝燕蔚 17,568.42 马先英 16,218.47 蒋利新 205,461.50 马丹红 146,283.28 林宇照 10,044.85 马丹平 28,197.99 张建云 15,712.60 冯文萍 103,428.44 崔龙龙 3,023.03 杨敬泽 79,182.00 张传斌 33,342.60 汤 兵 106,450.34 徐静娴 3,876,908.31 卢保平 5,455.89 刘方方 100,416.53 李校俭 144,391.91 孟 俊 58,021.96 李灿伟 115,502.49 起诉方代理人:暂无 被告一: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代理人: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 被告二: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代理人:暂无 被告三: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代理人:暂无 被告四: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代理人:暂无 二、诉讼案件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由 原告根据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对本公司股 票进行投资。因上述四被告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 2015 年 11 月 11 日以后、2016 年 2 月 5 日以前买进本公司股票,并于 2016 年 2 月 5 日以后仍持有或卖出,造成 损失。 证监会认定四被告存在如下违法行为:2015 年 11 月 10 日,本公司第一大股 东沈机集团与紫光卓远正式签署《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西藏紫光卓 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 称“股份转让协议”),沈机集团拟将持有本公司 25.08%股权转让给紫光卓远。该 协议比以前的版本增加了“协议的解除 8.1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 个月内,依照 4.1 条所列的生效条件不能全部获得满足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 责任。甲方应在本协议自动解除后 5 个工作日内,返还 3.2 条所列受让保证金” 以 下简称“3 个月自动解除”条款)、“生效条件 4.1.4 甲方(沈机集团)获得云南省 有关政府部门支持乙方(紫光卓远)成为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的书面文件,云南 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书面文件支持并配合完成本协议项下股权 转让事宜”(以下简称“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紫光卓远、沈机集团通过 本公司披露的公告及本公司自行披露的公告中未披露“3 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 南各部门支持”条款。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被告中德证券在出具财务顾问核 查意见和声明时,未取得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未通过核查发现该协议文 件中的新增条款,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原告认为,原告遭受的损失与四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法定因果关系, 四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投资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 6,916,311.30 元(40 位总计); 2、判令被告二、三、四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将积极应对此次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次 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将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而定。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