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A 600806 /H300 证券简称:*ST 昆机 编号:临 2017-046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性质及原因说明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发布了《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 2016 年年度报告审 计过程中发现以往年度可能涉嫌财务违规的重大风险公告》,披露了公司以往年度 可能涉嫌财务违规的事项。公司按要求进行了自查并就 2013 年-2015 年会计差错 进行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司内控失效等原因,造成本公司 2013、2014、2015 年度合并利润表 以及利润表累计多计主营业务收入 470,670,958.87 元;主营业务成本多计 190,267,128.61 元;坏账准备多计 36,094,476.58 元;以及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 的各项计提多计 2,589,621.36 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多计 9,601,687.58 元; 管理费用少计 29,608,616.03 元。 2、因公司内控失效等原因,造成本公司 2013、2014、2015 年度的合并资产 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分别多计 121,372,590.31、245,549,490.39 和 273,118,462.19 元;预收账款分别少计 106,384,853.76、110,776,847.05 和 213,952,083.23 元 ; 存 货 分 别 少 计 119,028,963.45 、 175,551,345.47 和 166,745,761.09 元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分 别 相 差 373,823.75 、 3,853,281.75 和 -29,608,616.03 元 ; 应 交 税 费 分 别 多 计 21,608,132.38 、 4,298,191.70 和 85,617,118.23 元 ; 其 他 应 付 款 分 别 少 计 1,436,644.78 、 4,166,719.42 和 2,589,621.36 元。 二、 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单位:元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受影响的项目 原报表金额 调整后报表金额 原报表金额 调整后报表金额 原报表金额 调整后报表金额 应收账款 502,055,775.50 228,937,313.31 583,768,014.65 338,218,524.26 388,303,316.56 266,930,726.25 预收账款 189,665,824.66 403,617,907.89 240,456,236.36 351,233,083.41 256,365,206.37 362,750,060.13 存货 914,209,060.05 1,080,954,821.14 896,675,761.83 1,072,227,107.30 838,202,834.59 957,231,798.04 其他非流动资产 15,704,457.06 100,504,857.14 1,724,042.72 57,480,456.80 71,326.31 16,280,562.09 应交税费 3,765,152.92 2,948,434.77 6,877,214.09 2,579,022.39 24,202,207.26 2,594,074.88 其他应付款 170,573,524.53 167,983,903.17 144,228,412.53 140,061,693.11 122,009,581.95 120,572,937.17 应付职工薪酬 25,658,651.73 34,327,796.95 12,709,724.16 2,079,385.70 10,505,114.49 4,547,838.49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4,953,637.05 25,893,107.86 5,110,774.06 11,887,830.77 20,947,539.29 26,530,991.54 1,029,488,879. 主营业务收入 776,594,761.09 621,336,648.49 867,889,305.64 751,097,092.09 74 830,868,247.02 主营业务成本 659,881,483.14 645,165,700.00 702,862,972.16 646,340,590.13 802,498,075.25 683,469,111.79 资产减值损失 67,139,035.29 43,751,251.27 36,349,437.09 28,271,440.47 -2,353,342.17 -6,982,038.11 管理费用 173,313,479.64 197,287,916.18 156,963,195.41 185,208,914.45 162,670,709.85 163,850,039.91 销售费用 95,638,144.61 97,215,242.67 116,018,784.59 113,288,709.95 81,664,578.30 80,227,933.53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 加 7,913,379.51 4,746,113.98 7,066,020.66 4,683,459.49 7,286,164.47 3,234,303.5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196,385,215.66 -328,299,877.86 -204,091,306.53 -263,249,507.37 8,521,796.32 -62,132,001.4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 -218,582,693.59 -350,497,355.79 -224,165,737.61 -283,323,938.45 -24,012,543.98 -94,666,341.71 期末总股本 531,081,103.00 531,081,103.00 531,081,103.00 531,081,103.00 531,081,103.00 531,081,103.00 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 -0.37 -0.62 -0.38 -0.50 0.02 -0.12 稀释每股收益(元 /股) -0.37 -0.62 -0.38 -0.50 0.02 -0.1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0.41 -0.66 -0.42 -0.53 -0.05 -0.1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 -19.89% -11.90% -17.13% -9.54% 0.66% -2.3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 -22.14% -12.70% -18.82% -10.27% -1.86% -3.58%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收到公司前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发来的函件,其在函件中提到:“根据现阶段本所协助云南证监 局调查工作的进展,我们理解贵公司对有关涉嫌财务违规事项的自查工作尚未完 成。截至本信函日,贵公司关于 2013 及 2014 年度财务报表的调整事项的支持行 单据及其他文件尚未整理齐全,部分单据缺失,并且单据之间尚未能完全达到互 相匹配和印证。因此,上述涉及 2013 及 2014 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事项(包 括影响金额)在现阶段尚缺乏充分的证据和文件支持,并且其总体合理性尚有待 验证。贵公司现阶段有关 2013 及 2014 年度经调整后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尚待进一步核实。” 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要求:“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 进行审计”。鉴于公司根据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尚需披露调整后的经审计的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度报告及财务报表,相关工作量较大,且公司尚待根据中国 证监会最终认定违规事实进行整改,故本次未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 务报表及相关附注。 公司后续将就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与会计师进行进一步沟通,并尽快披露经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度报告。本次更正最终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数据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4 日 恢复上市条件索引: 14.2.1 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 14.1.1 条 第 (一)至(四)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 请的,应当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 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七)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 作规 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八)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九)本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最近一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14.2.7 上市公司因第 14.1.1 条第(十)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 票被 暂停上市后,在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 司可以在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一)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 2.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已处理完毕; 3.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发生的损失已作出补偿; 5.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 (二)已撤换下列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 1.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 3.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 4.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责任人员。 (三)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1.相关赔偿事项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 2.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但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 完毕; 3.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 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 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四)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五)公司聘请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律师已对前述四项条件所述情况进行核查 验证, 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明确认定公司已完全符合前述四项条件。 公司应当 在提出申请后,及时发布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