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8-11-21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安宏盛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孙公司签订<武陟詹店污水处理站一期 1#2#污水
处理站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全资孙公司签订<龙溪
湖底泥清淤与处理工程底泥固化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 公司全资孙公司与关联方拟签订的《武陟詹店污水处理站一期 1#2#
污水处理站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中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本次关联交易由公司全资孙公
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定价方
式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
经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 公司全资孙公司拟与广东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浚
源")签订《龙溪湖底泥清淤与处理工程底泥固化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暨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的正常业务往来。由于该项目
的业主方为公司的关联方,故本次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该项目由
广东浚源通过招投标方式从本公司的关联方竞得,并通过招投标方
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公司全资孙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
公正、公允的原则,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未来
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 董事会在对《关于全资孙公司签订<武陟詹店污水处理站一期 1#2#
污水处理站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全资
孙公司签订<龙溪湖底泥清淤与处理工程底泥固化工程施工分包合
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事项决
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夏立军 江溯 张新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