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8-12-01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安宏盛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孙公司签订<廊坊凤河国际高尔夫球场水系水质
提升工程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全资孙公司与关联方拟签订的《廊坊凤河国际高尔夫球场水系
水质提升工程合同》暨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与关联方
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本次关联交易由公司全资孙公司通过招投标
方式取得,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定价方式公平、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产生不
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 董事会在对《关于全资孙公司签订<廊坊凤河国际高尔夫球场水系水
质提升工程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因不存在关联董
事,无需回避表决,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夏立军 江溯 张新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