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书面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们对公司提交的拟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对上述交易发表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1、 我们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进行了充分审核, 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 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夏立军 江溯 曾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