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8-12-15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安宏盛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过对聘任的审计机构的资料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更换财务报告及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审
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变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会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2、鉴于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曹中彦先生、曹建伟先生、楚新建先
生、马书恒先生、王小飞先生、梁木金先生、宁金成先生、耿明斋先生、刘伟先
生具备相关任职资格,且提名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对前述候选人的提名。
独立董事:
夏立军 江溯 张新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