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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盛科技:核心人员薪酬考核及激励管理办法2021-05-22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人员薪酬考核及激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
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公司
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实行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持续
增长,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发展;
    (四)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之间的
利益关系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与考核水平,对公司制定的薪酬与考核计划或方
案提出建议;
    (二)薪酬与考核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标准和绩效评价
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年度绩效考评进
行监督;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工作目标为出发点,
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基建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完
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基本薪
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管理范围、重要性、职责、市场薪资行情等
因素拟订。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根据公司的薪酬政策制定和发放,每年经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报年度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按照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目标,作为公司管理团队的整体业
绩考核标准,得分 80 分(含)以上为合格。具体指标如下: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基准分值
  1     销量           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目标为准          20
  2     营业收入       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目标为准          20
  3     净利润         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目标为准          20
  4     毛利率         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目标为准          20
  5     其他重点工作   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重点工作为准      20
                           合计                               100

      其中总经理适用于整体业绩考核标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根
据其工作职责制定考核标准,得分 80 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董事长与总
经理协商,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绩效薪酬,绩效考核成
绩不合格时不予发放。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双重以上职务(不含董事、监事)的,只按最
高职务计算薪酬,原则不发放兼任职务薪酬。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不
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上市公司监管有关规定,受到自律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二)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处分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的。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等以及在职学习期
间的薪酬与福利按公司内部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管理办法领取薪酬外,可按公司内部制
度规定领取节日补贴、外派补贴、外派房贴以及出差补助等。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与任命、续聘挂钩,公司有权依据考核
结果按照法定程序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第三章   激励基金
    第十四条 公司设激励基金,用于激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对公司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五条 当第九条所列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时,由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出激励基金提取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激励基金提取上限不
超过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8%,且提取激励基金后的净利润不
得低于年度目标。
    第十六条 激励基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绩效为导向,科学考核;
    (二)实事求是,公开公正;
    (三)收入与贡献、风险与收益相统一。
    第十七条 激励基金的使用方案由管理层提出,具体实施应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十八条 因激励对象未满足激励要求而被公司收回激励基金的,所收
回激励基金计入公司激励基金池,供当年或以后年度激励使用。
    第十九条 激励基金不可挪作他用。当公司激励政策发生变化,不再使
用激励基金作为激励工具时,结余激励基金的处置由董事会审议确认。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对被激励人员进行年度经营业
绩考核,如出现财务数据不实或有虚假记载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如果本管理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存在冲突,则
以最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