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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重工:国泰君安关于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之2021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2021-11-0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之

     2021 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收购方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之

                       2021 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本财务顾问”)接
受委托,担任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集团”或“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及西藏德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免
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或“本次交易”)之
收购人财务顾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为本次收购的收购方
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自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告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完
成后的 12 个月止。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于 2020 年 11 月 1 日出具《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另外,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已经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
变更登记证明》,证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办
理完毕。综上,本次持续督导期期间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

    2021 年 10 月 26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通过日常沟通,
结合上市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出具 2021 年第三季度(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以
下简称“本意见”)。

    一、   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1
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
规范运作,已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经核查,本持
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运作,未发现其存在违反
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上市公
司的股东权利,宇通集团、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
供担保或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根据《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对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作出了相关承诺。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宇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生
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三、   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一) 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374,469,014 股上市
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69.43%。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处置其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未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 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变更为环卫
及工程机械业务,业务范围涵盖环卫设备、环卫服务、民用及军用工程机械等领
域。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上述变更外,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情形。收购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法律


                                      2
及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 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处置或重组计
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收购事项外,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
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
重组计划。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资
产重组的情形。

     (四) 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发生变化,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董事会的人选提出调整建议,严格
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及审
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9 日收到董事、财务总监马书恒先生的书面
辞职报告书,马书恒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财务总监职务,马书恒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
会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辞职报告书自
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王学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
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情况可参见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1 日披露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临 2021-
075)。

     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王学民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具体情况可参见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临 2021-079)。

       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增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聘任王学民先生为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情况
可参见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公告》(临 2021-080)。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上述事项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
未发生其他变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针对上述调整情况,已严格按照《公司
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法律及审批程序,
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 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2021 年 7 月 26 日,上市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上
市公司于 2020 年完成了重大资产重组,主营业务变更为环卫及工程机械业务,
业务范围涵盖环卫设备、环卫服务、民用及军用工程机械等领域。为使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与主营业务匹配,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经营范围。同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完善公司治理,同步修
订《公司章程》对应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注册名称: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     公司注册名称: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
         股份有限公司 ZHENGZHOU DEHENG          YUTONG HEAVY INDUSTRIES
  条
         HONGSHENG TECHNOLOGY CO.,LTD.          CO.,LTD.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是:                                   是: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第十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三条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国内贸易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国内贸易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零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半导体     备零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

                                            4
         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     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
         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制       管理;住房租赁;汽车新车销售;汽车
         造;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       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环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住     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
         房租赁;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环境保护专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用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第三
         5.查阅本章程、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十二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条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第七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
 十八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条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详细情况可参见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披露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临 2021-056)、《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
围的公告》(临 2021-057)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临 2021-058),
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披露的《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 2021-
061),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披露的《公司章程》(2021 年 7 月)。

   此外,2021 年 9 月 27 日,上市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并同步修订《公司章程》对应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    是: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     是: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
 三条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5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贸易代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贸易代
      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     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
      件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       件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住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住
      房租赁;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     房租赁;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
      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环境保护专     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环境保护专
      用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    用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城市生活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垃圾经营性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
      经营活动)                              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
                                             城乡市容管理;物业管理;水污染治
                                             理;机械设备租赁;建设工程施工;建
                                             筑物清洁服务;停车场服务;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专业保洁、清洗、
                                             消毒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公
                                             园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详细情况可参见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 2021-079)。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宇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
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情形。

    (六)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
用作重大变动。

    (七)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交易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支持上市公
司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不断完善股利分配政策,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情形。

    (八)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6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提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
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四、   上市公司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的情况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上市公司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   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约定义务,不存在未履
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收购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其承诺及已公告后续计划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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