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3-31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
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的相关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如公司在执行本制度时,有违应当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则公司可免
于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但有充分
证据表明自己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
机构。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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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占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中至少一家;
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公司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
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本制度第五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执行。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制度第五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执行。
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
期报告应按照定期报告编制规则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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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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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应予披露的信息时,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应予披露的信息时,
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及时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标准、时间和格式,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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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和《上市规则》等相关文件之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九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相关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撰稿,董事会
办公室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拟披露信息文稿由相关部门撰写,由董事会办公室初审;或由董事会办公
室直接撰稿;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人进行审核;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监事会或监事会授权的人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符合披露标准但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的性质决定安排组织临时报
告的披露或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办公室人员、董事会秘书或通过其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刊载、转
载的有关公司的报道或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
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公司财务部门、投资部门等须在数据支持、重大投资进展等方面全力配
合董事会办公室拟订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的临时报告
能够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
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并指定专人作为与董事会办公室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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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人,确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和公司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
当日报送董事会秘书;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
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
当日向董事会秘书通知或报告与本部门及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对外签署的涉及
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
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
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前述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
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处递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提交报告的责任人
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
大信息时,应当及时、主动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财务报告
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监事和监事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应将相应文件交由董事会
办公室办理具体披露事务。
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大合同
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公司其
他情况的询问,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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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4、在公司内部召开涉及重大投资、预算等会议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在会议文
件上做出保密标志,并提示与会人员的保密责任;
5、督促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保证
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1、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并填报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书,促使公司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披露
事宜;
2、准备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和资料;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制作
会议记录并签字;
3、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
4、就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提出意见和建议;
5、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
负责人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对其设定的责任;
6、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醒董事会规避法律风险,提醒监事发表意见;
7、做好信息披露事务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8、制定信息披露内部审批流程;
9、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的
搜集、初审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的初审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初审;
2、学习、研究信息披露方面法律、法规、规则,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
交易所、媒体、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以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向
公司各部门宣贯、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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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和股票交易情况,及时与各方沟通,并据
情提供信息披露的建议;
4、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文件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董事、监事的履职
记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各单位应该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按照董事会办公室
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各职能部门应有效收集、管理各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并在
第一时间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书,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涉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漏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相关责
任人。
第三十六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
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
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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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军工、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四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拟披露的信
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及时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的,由董事会办公室形成专项报告,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上报董事长审批。经董事长批准,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相关
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工作合规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属于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的,或及时披露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需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
相关业务部门主张暂缓或豁免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将该事项相关文件、暂
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相关资料提交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经论证相关信息属于法律法规限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后,形成专
项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上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 经董事长批准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五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六章 保密及罚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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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在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公告之前,
报告义务人不得将公司季报、中报、年报及公司(包括公司子公司)所涉任何财务、
经营数据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向外界泄露或报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它任何媒
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或
董事会秘书,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或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
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法律、法规、规章、指引、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订、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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