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3-31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
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遵循分级负责、系统管理的原则。公司审计部门
负责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的审计协调领导工作,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并向公司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
性;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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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兼
职审计人员,履行本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监
督、指导、检查下属各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公司审计人员的职责为:监督和促进公司开展业务遵纪守法、执行公
司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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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
年第一季度、期中、第三季度、期末财务报告定稿前召开,临时会议由审
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召开 5 日前,以书面、邮件、电话或其他
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之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
殊或紧急情况下可以根据其他便捷高效的方式,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或其他便捷高效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
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
议的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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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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