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累积投票制投票实施细则2022-03-31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中小股东选举董事、监
事的权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
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包括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是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或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公司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选票,并应在
选票上明确选举职位以及该职位的应选人数和候选人数,选票不设“反对”
项和“弃权”项,选票上须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
在每名候选董事或监事后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
公司还须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和
当选规则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七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分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进行选举,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分设为不同议案组,并在该议
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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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
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
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
会应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职工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 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
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该数目须为正整数或零。对每个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
第九条 股东对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进行投票时,应以
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为限进行投票,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对该
议案组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
如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对该议
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如股东对议案组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组的最大表
决权数,则该股东所投的该议案组下全部投票均为无效,按废票处理。
第十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
构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根据得票数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且每位当选
者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因两名或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的,公司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按应补选人数重新提交新的议案并选举。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中,当选董事人数少于拟选董事人数的,
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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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次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拟选董事会成员人数的
二分之一的,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按应补选董事人数重新提交新的议案并选举。
(二)该次股东大会上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
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的,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的董事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
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2、该次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
举填补。
第十三条 在监事会换届选举中,当选监事人数少于拟选监事人数的,
参照前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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