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核心人员薪酬考核及激励管理办法2022-03-31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人员薪酬考核及激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经
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公司
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章 董事、监事津贴
第三条 董事、监事的津贴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16 万元;
(二)非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5 万元;
(三)监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4 万元。
非独立董事、监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时,根据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及绩
效管理规定另外发放相应工资报酬。
第四条 公司发放的津贴为税前金额,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
税。
第五条 董事、监事津贴自股东大会选举当日起算。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
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七条 非独立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则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不予发放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
(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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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履职考核情况对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的实发津贴进行调整。
第九条 为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
责,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为其购买履职保障相关保险。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实行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持
续增长,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发展;
(四)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之间
的利益关系和谐的原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与考核水平,对公司制定的薪酬与考核计划或
方案提出建议;
(二)薪酬与考核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标准和绩效评价
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年度绩效考评进
行监督;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工作目标为出
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基建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
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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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基
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管理范围、重要性、职责、市场薪资
行情等因素拟订。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根据公司的薪酬政策制定和发放,每年经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报年度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按照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目标,作为公司管理团队的整
体业绩考核标准,得分 80 分(含)以上为合格。具体指标如下: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基准分值
1 销量 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目标为准 20
2 营业收入 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目标为准 20
3 净利润 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目标为准 20
4 毛利率 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目标为准 20
5 其他重点工作 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重点工作为准 20
合计 100
其中总经理适用于整体业绩考核标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根
据其工作职责制定考核标准,得分 80 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董事长与总
经理协商,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绩效薪酬,绩效考核
成绩不合格时不予发放。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双重以上职务(不含董事、监事)的,只
按最高职务计算薪酬,原则不发放兼任职务薪酬。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则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上市公司监管有关规定,受到自律监管措
施、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二)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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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的。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等以及在职学习期
间的薪酬与福利按公司内部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管理办法领取薪酬外,可按公司内部制
度规定领取节日补贴、外派补贴、外派房贴以及出差补助等。
第二十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与任命、续聘挂钩,公司有权依据考核
结果按照法定程序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第四章 激励基金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激励基金,用于激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对公司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当第十四条所列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时,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出激励基金提取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激励基金提取
上限不超过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8%,且提取激励基金后的净
利润不得低于年度目标。
第二十三条 激励基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绩效为导向,科学考核;
(二)实事求是,公开公正;
(三)收入与贡献、风险与收益相统一。
第二十四条 激励基金的使用方案由管理层提出,具体实施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二十五条 因激励对象未满足激励要求而被公司收回激励基金的,所
收回激励基金计入公司激励基金池,供当年或以后年度激励使用。
第二十六条 激励基金不可挪作他用。当公司激励政策发生变化,不再
使用激励基金作为激励工具时,结余激励基金的处置由董事会审议确认。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对被激励人员进行年度经营
业绩考核,如出现财务数据不实或有虚假记载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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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如果本管理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存在冲突,
则以最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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