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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重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8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等规定,我们
作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的《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因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实施了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
规定,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合法有效。
    (二)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工作调整
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注销其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6.59 元/股,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
大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




          宁金成
此页无正文,仅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
大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




          耿明斋
此页无正文,仅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
大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




            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