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201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1-05-19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 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二 0 一 0 年五月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 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路股份二〇一〇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致: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绮和王恩顺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和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1 年 3
月 1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刊载了《第二十六次股东大会(2010 年年会)通知》,通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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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
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公司第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补充提案的议案》。2011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香
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关于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补充提案的公告》,补充增加《关于撤消驶德美爱驰(上海)机械有
限公司的议案》。
2011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南六公路 818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荣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
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
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根据会议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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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报告;
2.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报告;
3.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1 年度财务预算;
4.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7. 关于撤消驶德美爱驰(上海)机械有限公司的议案;
8. 听取公司 201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属
于股东大会的审议范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产生的计票人、监票人进行计票、
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
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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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经办律师:
曹绮
经办律师:
王恩顺
2011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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