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3月)2012-03-30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证
监会公告[2011]30 号)《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
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
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和处置财产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筹划及形成相关决议;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事项;
(十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四)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与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阶段、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
保存 10 年。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及参股公司外派负责人员为本单位的内幕
信息报告责任人,在本单位涉及到公司重大事项以及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参
股公司外派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在涉及公司
重大事项以及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并在公司公开披露内幕信息之前,将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
公司。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如须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公司
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及时间(如须经常性报送的同类信息,可合并为同一事项,持续登记报送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通过与交易对方、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向报送信息的上级行政管
理机关提交内幕信息保密告知书等方式确保相关方知悉对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立即报告董事会,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并向证监局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
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
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
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给与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