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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路股份:七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13-03-27  

						证券代码:600818             股票简称:中路股份              编号:临 2013-004
          900915                       中路 B 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七届九次董事会通知于 2013 年 3 月 16 日以
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下午 1:00 在中路集团会议室举行,应出席董事 5
人,实际出席并参加表决董事 5 人,公司董事陈荣、汪恭彬、卢晓晨、黄林芳、陈宇亲自出
席会议并参加表决。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荣先生主持,会议以
举手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一致表决通过:
    1、 公司 2012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         反对:0         弃权:0
    2、 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         反对:0         弃权:0
    3、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3 年度财务预算;
表决结果:同意:5         反对:0         弃权:0

    4、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公司 2012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476,569.21 元,母公司净利润 3,828,705.44 元,

按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82,870.54 元,加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 70,542,435.59 元,

年末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73,988,270.49 元。同意以公司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292,225,373 股为基数,对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红股 1 股、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0.25 元(含税)进行利润分配,共分配利润 36,528,171.63 元,其中现金红利分配额达

到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44.34%。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5         反对:0         弃权:0
    5、《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         反对:0         弃权:0
     6、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注册地从“上海市南汇区康桥镇康士路
17 号 273 室”变更为公司总部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 818 号”。
表决结果:同意:5         反对:0       弃权:0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第五、十八、十九条进行修改。
表决结果:同意:5          反对:0       弃权:0
    8、关于公司机构调整的议案:同意将公司资产内控部更名为审计内控部。
表决结果:同意:5          反对:0       弃权:0
    9、关于聘请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七届二次审计委员会提议,拟
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授权公
司管理层根据审计工作情况协商确定。公司 2011 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80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5          反对:0       弃权:0
   10、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 2013 年 4 月 18 日召开公司第二十九
次股东大会(2012 年年会),审议:1)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报告;2)公司 2012 年度监事
会报告;3)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3 年度财务预算;4)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5)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7)关于聘请审
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8)听取公司 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书。会议筹备工作授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5          反对:0       弃权:0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