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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路股份:第二十九次股东大会(2012年年会)法律意见书2013-04-18  

						中路股份第二十九次股东大会(2012 年年会)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九次股东大会(2012 年年会)

                                       法律意见书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二 0 一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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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九次股东大会(2012 年年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绮和王恩顺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第二十九次股东大会(2012 年年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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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在《上海证券报》、

《大公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第二十九次股东大会

(2012 年年会)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

      2013 年 4 月 18 日上午,本次股东大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

路 818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荣先生主持。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

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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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根据会议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

      1.     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报告;

      2.     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报告;

      3.     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3 年度财务预算;

      4.     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6.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     关于聘请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8.     听取公司 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属

于股东大会的审议范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书面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产生的计票人、监票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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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

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

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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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经办律师:曹绮




                                                                经办律师:王恩顺




                                                                20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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