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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路股份: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3-05-22  

						       证券代码:600818                  股票简称:中路股份                     编号:临 2013-009
                 900915                            中路 B 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 10 股分配或转增比例及每股分配或转增比例
                                                                                                  单位:股
每 10 股送股数                                                                                                    1
每股送股数                                                                                                      0.1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25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根据股东身份和持股期限分别为 0.025、0.01875、0.0125、0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04007 美元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根据股东身份和持股期限分别为 0.004007 美元、0.003005 美元、0.002003 美元、0 美元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3 年 5 月 28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3 年 5 月 28 日
       ● 除权(除息)日:2013 年 5 月 29 日
       ●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2013 年 5 月 30 日
B 股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2013 年 6 月 4 日
       ● 现金红利到帐日
现金红利到帐日                                 2013 年 6 月 4 日
B 股现金红利到帐日                             2013 年 6 月 7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3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第二十九次股东大会(2012 年年会)审议通过,详见 2013 年 4 月 1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大公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的临时公告(临 2013-007)。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2 年度
       2、本次分配以公司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292,225,373 股为基数,对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
       红股 1 股、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进行利润分配,共分配利润 3652.82 万元,累计余额 3746.01
       万元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现金红利分配额达到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44.34%。实施后公司总
       股本为 321,447,910 股,增加 29,222,537 股。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3 年 5 月 28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3 年 5 月 28 日
      2、除权(除息)日:2013 年 5 月 29 日
      3、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2013 年 5 月 30 日
B 股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2013 年 6 月 4 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 年 6 月 4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 年 6 月 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3 年 5 月 28 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3 年 5 月 31 日(B 股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 2013
      年 5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中登上海)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第一、二大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
      发放。
      2、其它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3、持有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
      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款,实际税负为 5%。按照以上
      规定,公司将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875 元;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
      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根据“先进先出”原则,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不再补缴税款;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每股补缴税款 0.01875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股补缴
      税款 0.00625 元,公司将通过中登上海另行代扣代缴。
      4、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125
      元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5 元。
      6、持有 B 股的股东,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
      后的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3 年 4 月 19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2395)计算,每股
      发放现金红利 0.004007 美元(含税)。
      i)其中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C99 账户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有关规定,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将履行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 B 股现金红利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按 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2003 美元。
      ii)其中 B 股居民个人股东(C1 账户股东),与持有 A 股的自然人股东派发红利的规定相同,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 美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002003 美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3005 美元。
      iii)其中 B 股非居民个人股东(C90 账户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 发布的《关
      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004007 美元。
      上述持有 B 股的股东,公司均按税后金额中登上海发放。
      7、已办理指定交易或结算关系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或结算关系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登上海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或结算关系后再行派发。
         六、股本变化情况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公积金   其
                                           比例          送股                       小计
                                数量                                  转股   他                  数量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
其中:
   境内法人持股
   境内自然人持股
4、外资持股
其中:
   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人民币普通股              216,325,373       74.03   21,632,537                 21,632,537   237,957,910      74.03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75,900,000       25.97    7,590,000                  7,590,000    83,490,000      25.97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       292,225,373   100.00      29,222,537                 29,222,537   321,447,910    100.00
三、股份总数                 292,225,373   100.00      29,222,537                 29,222,537   321,447,910    100.00


         七、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 321,447,910 股摊薄计算的 2012 年年度每股收益为 0.05
         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21-50596909
         联系传真:021-68458517
         联系地址:上海市花木路 832 号
         邮政编码:201204


         九、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二十九次股东大会(2012 年年会)决议及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