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4-04-19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4 年 3 月 24 日公司七届十六次董事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核查,对董事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独立董事或董事组成,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
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
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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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的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
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
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
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
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三)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四)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六) 审阅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
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七)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八)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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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
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
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
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上市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
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
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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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
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
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
息披露标准的,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
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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